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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籍捐监


  乾隆三年二月,直督李卫奏称:

  常平捐监,以实仓廪,积贮之计莫便于此。但米粮价值各处不同,若任其随便报捐,则必择贱处购买交收,而米贵之处无人上纳,仓囷仍虚;势必拨运协济,于官又增脚费。且聚捐既众,争买长价,亦有未便。请照州县大小,酌定每处收捐米谷几万石。约计地方贱价,捐谷二百石;中价捐谷一百八十石;贵价,捐谷一百六十石。米各减半。并先在本籍捐纳,捐满后方许向附近邻邑报捐。庶无此盈彼绌之虞。

  得旨:“依议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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