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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员俸米


  旧制:在京文武各官,有罚俸处分者,惟罚俸银,仍准支领俸米。降、革、留任之员,因处分较重,是以降级留任者,照所降之级支领俸米。革职留任者,停其支领。

  乾隆五十一年谕:“嗣后在京文武各员,有降级、革职留任者,止将俸银分别停减,其应得俸米,俱准其照原品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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