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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部汇考(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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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说卦传》 离为火。 〈易传〉“一阴丽乎二阳也。”或曰:“何以阴丽阳乎?”曰:“束蕴而吹,烟气鬰然,及其外明,烟即是火,火动而薪止,火灭而烬留,非阴丽阳”乎?然《坎》《离》不相离也。《坎》中有离,故有温泉、有火井。离中有坎,故有火鼠,有火龟。〈集义〉康节先生曰:“火内暗而外明,故《离》阳在外。火之用,用外也。火以性为主,体次之。” 《周礼·天官》 宫正“春秋以木铎修火禁。” 〈订义〉史氏曰:“火星三月见于辰,九月伏于戌。修火禁于宫中,必待《春秋》,顺时令也。” 王氏《详说》曰:“《周礼》有民火,有公火,司爟掌火之政令,民火也。司烜以夫遂取明火于日,公火也。”王氏、贾氏徒见司爟有季春出火、季秋内火之文,遂以为《春秋》火禁之证,非也。盖宫正修火禁于宫中,而出纳火者民火耳。至于《司烜》中春修火禁于国中。言春而不及秋,以出火为主耳。宫正修于宫中也,司烜修于国中也。宫中非国中之比,故并及其《春秋》。 王氏曰:“《春秋》修火禁,若今皇城四时戒火也。” 《夏官·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订义〉薛平仲曰:“司爟之职,特掌行火之政令,以救时疾。”序官必次于此,何哉?观《韩诗外传》有曰:“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则责之司马。”知司马之政,盖通于天道矣。 郑锷曰:“或谓秋官有司烜之职,夏官有司爟之职,俱掌火也”,何以分为二?盖司烜之取火也,以夫燧用金锡为之,西方之物也,故属于秋官司爟之行火也,观大火之星出没以示民,使民观出内之时而用火。夏令行于南方,盛德在火,尤为可见,故属于《夏官》。此其所以异。 “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 〈订义〉郑康成曰:“行犹用也。” 郑锷曰:“政令或因时而用,因时而藏。” 郑康成曰:“燮犹易也。” 郑锷曰:“火久而不变,则炎赫暴熇,阳过乎亢,以生疠疾,随四时而更变之;变之之法,则钻燧而改之。春取榆柳,夏取枣杏,季夏取桑柘,秋取柞楢,冬取槐檀,四时各钻一木,时运而往,火变而新,用诸烹饪之间,使之资以养生,故疾不作。” 王昭禹曰:“火之为物,灼之则以烛以燎,爨之则以烹以饪。逆而用之,则强弱相胜,而气无以为均;顺而变之,则休废相治,而疾以之救。阳之盛,则养阴之弱以抗其强;阴之盛,则用阳之强以救其弱。使民常得阴阳之正气,而不溺于一偏,斯能受正命以生死。圣人善救人之道,于此乎可见矣。” “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 〈订义〉郑锷曰:“东方七宿,心为大火,出于夏之三月,其位在辰,伏于夏之九月,其位在戌。戌为火伏之位,辰为火出之方。古之火正,或食于心,或食于咮,以出内火。其或出或内,皆视天之大火伏见以为节 薛氏曰:火之象在天,既有伏见之时,火之用在人,亦有出内之节。《传》曰:“火见于辰,故自辰至巳,其方为火所王,当是时,虽烈山焚莱不禁也。何则?因其王而出之,以宣其气耳。”《传》曰:“火伏于戌,自戌至亥,其方为火所休,当是时,虽铄金烧薙不为也。何则?因其休而内之,以息其气耳。”或者徒泥于出内之文,谓火者,民事之大者也。季春则出之始用,季秋则内而不用,不几于废民事乎?且出火于季春,非谓季春之时始用火也,出其新火而导达乎阳之气也。内火于季秋,非谓季秋之时而不用火也,内其旧火而顺适其阴之气也。《司爟》所谓“四时变其出内之火宫”,正所谓春秋修火禁者。修其出内之禁,尚何季春始用而季秋不用乎?昔子产铸刑书,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是不知先王纳火之制也。单襄假道于陈,火朝觌矣,道茀而不可行,是不知先王出火之制也 。陈及之曰:“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纳火,民亦如之。”互言之也。先内旧火,而后出新火,《春秋》皆然也。古者五行之官,掌金木“水火、土火,盛则制之,衰则长之。”后世世失其官,官失其职,故水有泛滥之患,火有焚燎之害。木不盛大,土多湮旷,金不从革,无复先王之盛矣。而区区究其末流,其能已乎!时则施火令。 〈订义〉易氏曰:“施火令谓施四时变国火之令。” 郑锷曰:“宫正、《司烜》皆谓之修火禁,此谓之施火令者,修则修其旧法使不废,施则施其新令使人从也。” 凡祭祀,则祭爟。 〈订义〉贾氏曰:“祭爨,祭老妇也。”则此祭爟,谓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举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郑锷曰:“先王于有功之人未尝忘报,如先农、先蚕、先卜皆有祭也,而况钻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 〈订义〉郑锷曰:“国中失火则有延烧比屋之忧,野中焚莱则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则有刑,小则有罚,亦权罪之轻重而加之耳。或谓春田则焚莱,而《司爟》有焚莱之禁,何也?先儒谓春田用火之后,擅放火则有禁罚,吾以为焚莱者,国搜田之时,野焚莱则民无故而自焚,不得不为之禁。” 《秋官·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订义〉郑康成曰:“烜,火也,读如‘卫侯毁’之‘毁’。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谓之司烜者,取《大易》‘日以烜之之义。盖万物形成于地,精成于天,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于日故也’。” 王氏《详说》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曰:“有国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谓民咸从之。其民火欤,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烛。其国火欤然行于民,未”尝不本于国,故《司爟》曰:“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行之于国,未尝不用之于民,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 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 〈订义〉郑司农曰:“夫,发声。” 陆氏曰:“夫,道也。是以谓之夫。大夫能遂事,故谓之遂。” 郑康成曰:“夫遂,阳遂也;鉴,镜属,取水者也。世谓之方诸。” 贾氏曰:“以取火于日名阳遂,犹取火于木为木燧也。” 郑锷曰:“取明水于月者谓之鉴,亦谓之方诸。其实皆鉴也。” 陆氏曰:夫“遂”以义言,《鉴》以体言,互相备也。 郑锷曰:“水生于坎之阳,而为阳中之阴,火虽生于离之阴,而为阴中之阳。王者向明而治,皆以阳为主,故尊明火为先 。”《易》氏曰:“日阳之精,月阴之精。离为日为火为电者,火之气也;坎为月为水、为云者,水之气也。水火以气而升降,日月之精薄之,则夫遂可以召阳而为火,鉴可以召阴而为水,所以谓之明水火,言取于日月,而非人力之所能致,明之至也。郑锷曰:“或谓鉴遂之齐,同用金锡之半,可以取水,亦可以取火,何也?盖金锡半者,阴阳之杂,用诸昼则阳气应之而为火,用诸夜则阴气应之而为水。” 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共明水。 〈订义〉郑锷曰:“明水火,所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及明水也。用是水以滫齍盛则曰明齍,用是火以照烛则曰明烛。五齐三酒,所尚者明水,取于月中之水以共之。《记》曰:‘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洁着此水也’。谓此耳。” 王氏详说曰:“凶事所用之物谓之明,所谓明器、明弓矢是也。吉事所用之物亦谓之明,所谓明水、明火是也。”先郑失于明水之说,后郑亦失之。《郊特牲》曰:“明水者,神明之也。谓主人之洁着此水也。着,成也。主人之洁,则此水乃成矣。以阴镜取水于月之中,其可多得乎?且祭有明水,又有元酒,元酒取于潢污行潦之水而为之,则是降于明水矣。鬰齐配以明水,三酒配以元酒,此《郊特牲》所谓明水涗齐,贵新也”,凡涗,新之也。是知明水所用 止于斯二者而已。先郑以为“《明水》滫涤粢盛黍稷”,是不读《泂酌》之诗也。《泂酌》之诗曰:“可以濯罍,可以餴饎”,夫岂明水哉!后郑谓明水以为元酒,是不读《礼运》也。《礼运》曰:“元酒在室,醴醆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夫岂明水之为元酒哉?共明水火者,司烜也;执明水火而号祝者,大祝也;奉明水火者,大司寇也。共而后祝之,祝而后奉之,其序如此 。王昭禹曰:“祭祀必取明水火者,以物言之,则得阴阳之洁气也;以道言之,则洁而清明,乃可以承祭祀也。” 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 〈订义〉郑司农曰:“蕡烛,麻烛也。” 郑康成曰:“坟,大也。树于门外曰大烛,树于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 贾氏曰:“‘树于门外者,非人所执也。《燕礼》云:‘甸人执大烛于庭’。不言树者,彼诸侯礼,不树于地门内,在路寝之庭,故曰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注云:‘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其百者,天子礼,庭燎所作,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蜜灌之。若今蜡烛。百者。或百根一处。或百处设之。若人所执者。用荆燋为之。执烛抱燋。《曲礼》云。“烛不见跋”是也。 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 〈订义〉郑锷曰:“中春,大火之星见于辰,季春出火,司烜先修火禁,警以木铎,使无不闻,则除去故火,以待新火也。” 王昭禹曰:“为季春将出火,先事而戒也。” 郑康成曰:“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易氏》。 曰:“司烜氏修火禁于国中而已。”《宫正》修火禁,乃宫中之事,详于国,此所以为内外之辨。 军旅修《火禁》。 〈订义〉《郑锷》曰:“众之所聚,器甲资粮,胜败所系,则火禁不可不谨也。” “邦若屋诛,则为明竁”焉。 〈订义〉郑锷曰:“司农谓‘夫三为屋,屋诛夷三族也。康成以为若其刑剭之剭,谓所杀于甸师氏者。余谓屋诛,合一家而尽诛之。邾娄定公所断之狱,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者,屋,诛也。人有罪大,无俾遗育,故举一屋而诛之。罪人夜葬,故为明竁,欲人知其罪也,如设梏加明刑之类’。” 《易氏》曰:“竁谓圹埋之地,楬其罪于竁上,而属”于《司烜氏》,以明为义故尔。 《礼记·郊特牲》 季春出火,为焚也。 〈注〉谓“焚莱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疏〉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为夏三月。此火出者,谓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郑人铸刑”书。火未出而用火,故晋士文伯讥之。若田猎之火,则昆虫蛰后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山海经·南山经》 令丘之山,无草木,多火。 《大荒西经·昆仑之丘》,其下有弱水之渊环之,其外有炎火之山,投物辄然。 〈注〉今去扶南东万五千里许,有火山国。其山虽霖雨,火常然,火中有白鼠,以毛作布,今之《火澣布》是也。 《尸子·燧人》:“燧人上观星辰,下察五木以为火。” 《韩子·五蠹篇》 上古之世,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 《淮南子·天文训》 积阳之热气生火,火气之精者为日。 《时则训》 孟春之月,天子食麦与羊,服八风水,爨萁燧火。 孟夏之月,天子食菽与鸡,服八风水,爨柘燧火。 孟秋之月,天子食麻与犬,服八风水,爨柘燧火。 孟冬之月,天子食黍与彘,服八风水,爨松燧火。 《大戴礼·夏小正》 九月主夫出火。 〈传〉“《主夫》也”者,主以时纵火也。 《后汉书·礼仪志》 日冬至,钻燧改火。 《博物志·磷火》 斗战死亡之处,其人马血积年化为磷磷,着地及草 木如露,略不可见。行人或有触者,着人体便有光,拂拭便分散无数,愈甚有细咤声如炒豆,唯静住良久 乃灭。后其人忽忽如失魂,经日乃差。今人梳头着脱衣时,有随梳解结有光者,亦有咤声。 《路史·遂人氏》 不周之巅,有宜城焉。日月之所不届,而无四时昏昼之辨。 空同之北,北极钟火之山,地数百里,无日月之光,犹蜀之陋。天常雨,少出日者。《王子年》云:“去都万里,有申弥国,近燧明之国,地与西王母接,以故燕昭王游于西王母燧林之下,说燧皇钻火之事。” 有圣人者,游于日月之都,至于南垂。有木焉,鸟啄其枝,则灿然火出,圣人感之。 广土,自有不见日月之处。予尝论深山四时早晚与平原之不同,非若佛书所谓夜摩天之类。《拾遗记》云:“燧明之国,不识昼夜,土有燧木,后世圣人游于日月之外,以食救物,至于南垂,观此燧木,有鸟类鹗啄其枝则火出,取以钻火,号燧人氏,在包羲氏之前,盖火山国也。”《山海经》言:“火山之国,虽经霖雨,其火常然。”即今武周连浑府之遥火山也,故代割雄勇为火山军,亦犹梧州火山之“火。” 于是仰察辰心,取以出火,作钻燧,别五木以改火。上古之人,茹毛而喢血,食果蓏𧊶。膻腐馊漫,内伤荣卫,殒其天年。乃教民取火以灼,以焫以熟,臊胜以燔黍捭豚,然后人无腥臊之疾。 《祭礼》“作其祝号,荐其血毛,腥其俎,熟其肴”,所以存法太古。腥俎谓豚解俎之。《礼记正义》云:“先烧其石令赤,以黍与豚加于上而灼之。”或疑神农始艺五谷,神农广其事尔。 人民益伙,羽皮之茹。有不给于寒。乃诲之苏。冬而炀之。使人得遂其性,号遂人氏。或曰燧人。 以钻燧,故《古史考》云:“铸金为刃,民大悦,号曰燧人。”《礼含文嘉》云:“燧人氏钻木取火,炮生为熟,令人无有腹疾,遂天之意,故曰遂人。”《典略》云:“燧人钻木取火,免腥臊,变熟,食人事也。”《白虎通义》云:“取火教民熟食,制养礼性,避臭去毒,谓之燧人。” “顺而不一”,于是穷火之用而为之政。春季以出,樵终以纳,异其时也,以济时疾鬰攸之司。九变七化,火为之纪,谓木器液。于是范金合土为釜臿,作烓鬲瓯瓿,成物化物,而火之功用洽矣。 季春心昏见于辰而出火。季秋心昏见于戌而纳火。故《尸子》云:“遂人察辰心而出火。”亦见《中论》。夫心见于辰则火大壮,故季春禁火。 《大庭氏》 大庭氏,都于曲阜,治九十载,以火为纪,号曰“炎帝。” 〈注〉后世以其火德,故以之为神农,因复谓神农都鲁,妄也。《外纪》知不可合,乃以神农为大庭,而谓与包羲后大庭氏异而为二“大庭”,益缪。 《祝诵氏》 祝诵氏,一曰祝龢,是为祝融氏。 祝,断也,化而裁之之谓。陆佃解《月令说》云:“木发而荣之,金辱而收之,火祝而融之,水元而冥之”,盖融而熟之火也。《白虎通》云:祝,属也;融,续也,能属续三王之道行之也。 以火施化号“赤帝。” 《淮南子》云:“南方之极,自北方之界至炎风之野,赤帝祝融之所司。”祝融亦号赤帝也。 故后世《火官》,因以为谓。 祝融,氏号也。祝融,职也,本非人名。黎为祝融,回为祝融,皆职。 都于会,故郑为祝融之墟。 会即郐也,其地后为郑。《诗谱》云:“溱水在郐祝融之墟,至周重黎之后处之,为郐国。《春秋》有郐城,其池在溱、洧间。今新郑东北三十里有古郐城是也。”上古帝王之都为之墟。漺鸠氏人臣,故齐止言建国。 “其治百年。”葬衡山之阳,是以谓“祝融峰”也。 《衡山记》云:“祝融托其阴。”非也。今祝融峰下有舜观,南有祝融冢。楚灵时山崩冢毁,得营丘九头图焉。《荆州记》云:“衡山之南,有南正重黎墓。”故《思元赋》有“俯衡阿睹,有黎圯坟”之语,然张、盛二子皆以为黎,则不然矣。今其祠庙记,咸以谓高辛之臣。且高辛时黎为祝融,黎死,吴回代之。而黄帝时庸光亦为祝融,何得指为黎哉?且少昊四叔,咸无葬处,何独于黎有墓?此又汉儒之臆说也。 后有祝氏、融氏、祝宗氏、祝龢氏。 见《姓苑》等书。《白虎群儒通义》以祝融为三皇。宋衷论三皇亦数祝融而出黄帝。《梁武帝祠画像》,述先伏羲氏,次祝诵氏,次神农氏,乃及黄帝、颛帝,盖有所本,岂得云帝喾之臣哉?洪丞相云:“先儒说三皇不一,太史公采《大戴礼》,迁少昊而不录。”又《经传》颛帝之后黎为祝融,惟《庄子》以视融氏与伏羲、神农。 “赫胥同辞。”《白虎通》既依《史记》,遂以羲、农、祝融为三皇,至论五行,则又以祝融为南方之神,初非通论。此梁碑以祝融为祝诵,而介于羲、农之间,《白虎》之说也。 《炎帝》 炎帝神农氏长于姜水成为姜姓。受火之瑞。王承荧惑,故以火纪时焉,于是修火之利。 《管子》云:“神农作种五谷于淇山之阳,九州之人乃知谷食。黄帝作钻燧生火,以熟腥臊,民食之无腥臊之疾,而天下化,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误为“黄”,故下乃言黄帝之王,“童山竭泽”云云,可见。 《范金》“排货以济国用,因时变燥。以抑时疾。以炮以燖,以为澧洛。” 《古史考》云:“始有燔炙,裹肉烧之曰炮。”此燧人之世。 谓“木器液,金器腥。”圣人饮于土而食于土,于是大《埏埴》以为器而人寿。 “陶冶之事,始于遂人”,盖有人事则有之,若古圣人每创一事,必尽其变而后已。是故卦立则有贞悔占稽之事,室立则有宫隅门墙之制,谷艺而烹蒸杵铚之用兴,药尝而炮炙佐使之法起。槌轮为大辂之始,兜冒为轩冕之源,燔豕为柴望之滥觞,土鼓乃云门之拳石。理势之来,事有必至此。遂人出火,而陶冶燔炮之事有不待于后世也。 官长师事,悉以火纪,故称“炎”焉。 《世纪》云。“以火承木。位在南方。主夏。故谓炎帝。”关尹告列子。神农有炎之德者。《通典》云。“有火星之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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