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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景帝纪(2)


  三年冬十一月,罢诸侯御史大夫官。

  春正月,皇太后崩。

  夏,旱,禁酤酒。秋九月,蝗。有星孛于西北。戊戌晦,日有蚀之。

  立皇子乘为清河王。

  四年春三月,起德阳宫。

  御史大夫绾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

  夏,蝗。

  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十月戊午,日有蚀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秋八月己酉,未央宫东阙灾。

  更名诸侯丞相为相。

  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畤。

  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春三月,雨雪。

  夏四月,梁王薨。分梁为五国,立孝王子五人皆为王。

  五月,诏曰:“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先是,吏多军功,车、服尚轻,故为设禁,又惟酷吏奉宪失中,乃诏有司减笞法,定棰令。语在《刑法志》。

  六月,匈奴入雁门,至武泉,入上郡,取苑马。吏卒战死者二千人。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蚀之。

  后元年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三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中二千石、诸侯相爵右庶长。

  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五月,地震。

  秋七月乙巳晦,日有蚀之。

  条侯周亚夫下狱死。

  二年冬十月,省彻侯之国。

  春,匈奴入雁门,太守冯敬与战死。发车骑材官屯。

  春,以岁不登,禁内郡食马粟,没入之。

  夏四月,诏曰:“雕文刻镂,伤农事者也;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农事伤则饥之本也,女红害则寒之原也。夫饥寒并至,而能亡为非者寡矣。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不受献,减太官,省徭赋,欲天下务农蚕,素有畜积,以备灾害。强毋攘弱,众毋暴寡;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今,岁或不登,民食颇寡,其咎安在?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五月,诏曰:“人不患其不知,患其为诈也;不患其不勇,患其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厌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

  秋,大旱。

  三年春正月,诏曰:“农,天下之本也。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识其终始。间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

  皇太子冠,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

  甲子,帝崩于未央宫。遗诏赐诸侯王、列侯马二驷,吏二千石黄金二斤,吏民户百钱。出宫人归其家,复终身。

  二月癸酉,葬阳陵。

  赞曰:孔子称“斯民,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信哉!周、秦之敝,罔密文峻,而奸轨不胜。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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