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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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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取财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余钱内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二十九年,定诸路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元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 商税额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一十万三千六锭一十一两四钱。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锭九两七钱。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锭五两。 上都税课提举司,一万五百二十五锭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 嘉定路,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 曹州,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 冠州,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锭三钱。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锭四十二两八钱。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锭一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锭三十六两六钱。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锭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一钱。 冀宁路,一万七百一十四锭三十四两六钱。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锭四十两二钱。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锭四十五两六钱。 辽阳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锭四十一两四钱。 河南行省,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八锭三十二两三钱。 陕西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锭四两八钱。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锭三十六两一钱。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三十两三钱。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二锭七两三钱。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锭九两九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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