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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二十二论八


  《书》曰:“罚弗及嗣。”及者,相累及也。故恶有大小,子孙族姓有与不与。恶大而与者,非累及之罚所正矣。赵盾躬弑其君,其子孙族姓怙盾之能乎弑,以举族而贵于晋,恶大而与者也。在礼,臣弑其君,在官无赦。今法:谋反大逆,期功同居皆斩。盾逃其刑,同、括服辟。《春秋》书曰“杀其大夫”,何也?非夫罚之可弗及嗣而弗及也,非夫嗣之可弗及罚而弗及也。

  鲁讨东门,郑讨子家氏,晋讨赵宗,皆其所不得讨者也。郑襄,贼所立也,晋景、鲁成,贼所立者之子也。讨归生之族而戴坚,讨同、括而戴□,讨归父而戴黑肱。其以贼所立者为不可讨邪?抑可弗忌于所立者而讨之邪?贼所立者不讨,但乘贼之死,利弱以讨其族,是法之张弛一因于势之荣落,而无固法也。弗忌于所立者,正名为贼而讨之。于是而季孙之窃,栾书之弑,明示君父之死生悬于其手,姑纵而实操之矣。故乱臣贼子,凡民之所得诛。而心乎逆者,窃法以行,窃名以逞,则不得与凡民齿,而不授之以行讨。

  《书》称“火之燎原,犹可扑灭”。前此者,已无及扑矣。行父、栾书之恶,方燎者也。礼遣归父,以大夫之名,与同、括所为,不扑其灺,而扑其焰也。使黑獭无挟以讨高欢,玄感无词以诛杨广,乱庶沮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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