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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十四论一


  “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割戊辰之前以君昭公,正戊辰之始以君定公,《春秋》之义例,鲁人之情,意如之有惮而托乎礼,三者合也。意如无惮,则鲁人不得以畅其情;鲁无其情,则《春秋》不得以存其义。故知礼者,先王束不肖于义而尽人之情也。凡民之所畅,君子之所存,不肖者弗敢异焉。

  然则夫礼者,虽不肖之情莫之或违也,不然,孰迫之惮而必遵此哉?祭仲之心乎嫡也,叔武之未忍于君兄也,宁殖之死而不忘悔也,其情亦可反之正矣。而国安于无礼,无以约之,则不足以生其惮心,不肖者冥行自是,而国人习焉,于是而圣人莫能为之例。郑仪、卫剽与出奔者而并称君,卫叔武非丧而称子,生死存亡,一彼一此,无义之例,圣人弗能正也。故凡民之所习,不肖者之所惮,君子之所正,相须而成乎典礼,义不诎矣。

  公子宋逆丧于乾侯,其犹授受也。五日而殡,殡而践阼,其犹顾命也,季氏不纯乎贼矣。故治贼者严,鞠贼者辨;鞠不辨,治不得严。驱季氏以等于祭仲、元咺、孙林父之刑,彼何惮而不早为其已甚者与?文亏则求之质,质亏则求之文,文质两无可原,而后刑之不贳。鲁人有情,质未浇也;意如有惮,文未害也。子曰:“我爱其礼。”礼在而成之,不忍诎也。文以留情,质亡于一时而存于后世,圣人犹且爱之,岂徒爱其文哉,爱其欲畅之情,有惮之志也,无庸深求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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