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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丧服小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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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长,丁丈反。) “人道”,人所以别于禽兽之道也。四者惟人能喻而修之,故生而叙之为伦,没而为之制服,重、轻、降、杀,各有差等,所以立人道之大也。此一章之大指,下七节皆以推明其义。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从服”者,恩义不涉,卑为尊屈,从尊而服也。“属从”者,虽从尊者而服,而恩义与己固相连属也。亡,亦没也。“已”,止也。“所从亡则已”有四:妾于女君之党,子于母之君母,妾子于君母之党,臣于君之党。虽没犹服有三:子于母之党,妾于夫之党,夫于妻之党。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为,于伪反。) “妾”,诸侯之媵侄娣也,妻出则俱出。众子为出母服期,母报之,妾在国则从女君而服。今女君虽服而妾不从服,出母以恩服,妾以义服,出则义绝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为,于伪反。適,都历史。) 期以下,天子绝,诸侯降,世子不敢以君道自居,故不降妻之父母。大夫之適子为妻不杖期,父在己不敢为主也。虽世子而与大夫之適子同,父在斯为子,无贵贱一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 “以”,用也。“祭”者,养道,子所得自尽也。尸服不逾其生,不敢以己爵加于父也,如舜之于瞽瞍是已。子不敢以己爵加于父,乃以尊其亲于无可加,故孟子曰:“为天子父,尊之至也。”若后世人臣封赠之典,子爵之得加于父者,君命在故也;天子受命于天,非人子之得加于父也。知此则欧阳修濮议之邪说可得而息矣。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尸服士服”者,天子、诸侯之服不可入于士之庙也。天子、诸侯自失位而后子为士,故以道绌之而无疑,若三恪之封,后王以礼尊之,修其事守,则尸仍服天子之服。此言天子者,如夏大康之类也。按天子、诸侯子为士则尸士服,父为大夫、子为士,则尸仍可服大夫之服,其义异者,大夫、士尊卑不相远,且仕无恒达,大夫不世官也。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 “当丧”,当舅姑之丧也,恩义已绝,可以除矣。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为,于伪反。期,居之反。) “三年”,以受服终也。“既练”,则期服已除,不可更制服也。“反”,既出而复归也。“遂”,终服也。既练则已逾除期之期,不可以苟除也。愚按:既练而遂,情理终有未安,虽义在可反,不知待终丧而后反,斯为守正而无疑与! ▲右第四章。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期,居之反。为,于伪反。 “年”“时”,以所历节序言之。“再期”,二十五月而祥。“期”,十三月而除;为母十三月而禫。“七月”,殇服也。“祭”,练祭。“除”,除首绖也。“礼”者,人子孝养之理。“道”者,天时变迁消息之道,不以己之除丧故而祭,故必先祭而后除。祭可于期、再期之内,除必于期、再期之外,服有余哀而祭必及时也。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三年而后葬”,有非常之故也。丧在殡,练祥之祭不行,奠而已矣。葬而虞,虞之后月乃练,又后月乃祥,又后月乃除,不忍遽也。“时”者,更三月之辞。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为,于伪反。) “大功”,从兄弟也。“主”,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没者之妻及幼子不能为主者也。“再祭”,练祥也,服已除而为主练祥,终三年者之礼也。若期服者为主,则除服而犹为主祥也。惟无三年者,则所谓无后者祔食,不特祭矣。无同姓而朋友主之,则虞、祔而止,恩义轻,不可过也。然惟朋友虞祔而已,则小功、缌亦必为再祭,举大功以概之耳。 ▲右第五章。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大夫之妾有贵有贱,贵则缌,贱则否。士妾无贵贱之殊,但有子则以贵妾之服服之。 ▲右第六章。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税,吐外反,下同。) “及”,及见也。“昆弟”,从昆弟也。“税”者,丧期已过,始闻丧而追服也。父以故适他国,生己于外,不及与祖父母、诸父、昆弟相见,则不从父而税,情义所不及,不虚饰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君之父”者,父病废而子承祖立也。臣之恩轻,从君而服,君除丧,无所从,此谓大夫见羁执,锢于他国者。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缌、小功不税,惟降者则税,谓殇服也。中殇降二等,则降而缌者本服大功。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 “近臣”,阍寺之属。“君服斯服”者,谓君税而己亦税也。“其余”,卿大夫之从君于外者。 君以时闻丧,则从君而服,君不以时闻丧而税,则己不税,税主恩故也。此谓君出奔者。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谓君出在外而臣留国中者,与社稷之守,则自尽臣礼而已。“已”,决辞,谓不待君也。 ▲右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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