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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類是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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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傳曰:“于内曰類,于外曰禡。”爾雅云:“是類是禡,師祭也。”鄭氏因之,要未言所祭者何神也。今按類之為祭,名同而制不一。虞書“肆類于上帝。”周禮·大祝“宜于社,造于祖,設軍社,類上帝。”此則上帝之祀有名為類者,而集傳因之。然文王是時以服事殷而守侯度必無祭帝之理。其以文王為祭帝者,則公羊氏先受命之説,惑於秦之僭立帝畤,而因以誣聖也。然則此之言類者,與虞書、周禮大祝之類,名同而實異可知也。周禮“四曰類”,鄭司農衆曰:“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氏。” 鄭康成曰:“日月星辰,運行無常,以氣類為之位。”許慎曰:“以事類祭天神。”天神者,統於天之神,即康成所謂日月星辰,非上帝也。《周禮》以次之四望之下,天神不宜後於地祇,則事兼人鬼。司農以為先代有天下者之祭,亦通。盖禮天神者,必配以人鬼,以為之依,則類祭日月星辰,而以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氏配焉。禮之所宜,抑告興師之故於前王,或所伐之國為其苗裔,庶妥之而俾無怨恫也。此之類祭,盖謂此矣。 上帝之祀,與天神先代帝王之祭,俱謂之類者,類祭之禮,無壇有兆,舜方攝政,不得郊而見帝于圜丘,故降殺而用類禮,兼上帝天神而合祀之。後世因以為王者師祭之禮,武、周所謂“底商之罪,告于皇天上帝、所過名山大川”是也。 類之為言聚也。以事類云者,所宜致告之神,聚而合祀,不似凡祭之專有所事,而牲牷幣玉之文亦减焉。或兼上帝,或斷自天神以下,唯事之所宜,禮從簡而與事稱也。舜攝廵狩之典,周禮大祝定於成王之後,故有類上帝之禮。文王終守侯服,則唯祭天神人鬼,而不及上帝,要以事類底告,故均可名之曰類。然其隆殺之别,固不可引彼以證此也。再考周禮·小宗伯:“凡大災,類社稷宗廟則為位。”是社稷宗廟亦有類名,亦但以事故合祭告之,有兆位而不為壇,斯可名曰類,益知類不必定祀上帝矣。若禡之異於類者,毛公以于内、于野為分,爾雅、説文俱統言師祭,則禡所祭告之神,即類之所祭告也。師未出而為兆于國以祭,曰類;已出次舍,為表“於所次以祭,曰禡。”故鄭康成謂“與田祭表貉(音罵)之貉同”,郭璞亦曰“禡于所征之地。”盖地異而祝號不殊也。集傳乃謂“祭黄帝及蚩尤”,不知何據。且祀主黄帝而並享蚩尤,亡論貞邪殊類,而生為仇敵,死共兆位,亦何異拓拔氏之以爾朱榮侑其祖乎?漢儒之必不可毁者,此類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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