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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汉简跋六☆


  上阙。尉融使告部从事移上阙。更主踵故以(以上简面)

  上阙。从事□事令史"(以上简背)

  右简盖窦融所下书也。案《后汉书·窦融传》:融出为张掖属国都尉,酒泉太守梁统等推融行河西五郡大将军事,融居属国,行都尉职如故,置从事监察五郡。此简上半折去,其下尚存“尉融使告部从事移”八字。案汉制,都尉下无部从事,此简必出窦融,其全文必云“某月日,行河西五郡大将军事、张掖属国都尉融,使告部从事”云云。而所告之“部从事”,即融所置监察五郡之从事也。

  《续汉书·百官志》:“司隶校尉、刺史下有部郡国从事,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为百石,每郡各一人。”窦融领河西五郡,与刺史体制略同,故亦置从事。此所告之“部从事”,盖即部敦煌郡从事也。凡汉时文书云“告”者,皆上告下之辞。

  若他都尉对刺史属官,非其所属,不得云“告”。此为窦融书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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