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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诸弟·咸丰元年四月初三


  澄侯、温甫、子植、季洪四位老弟左右:

  三月初四日,此间发第三号家信交折弁。十二日发第四号信交魏亚农,又寄眼药鹅毛筒及硇砂膏药共一包。计可于五月收到。季洪三月初六所发第三号信,于四月初一日收到。

  邓升六爷竟尔仙逝,可胜伤悼!如有可助恤之处,诸弟时时留心。此不特戚谊,亦父大人多年好友也。

  乡里凶年赈助之说,予曾与澄弟言之。若逢荒歉之年,为我办二十石谷,专周济本境数庙贫乏之人。自澄弟出京之后,予又思得一法,如朱子社仓之制,若能仿而行之,则更为可久。朱子之制,先捐谷数十石或数百石贮一公仓内,青黄不接之月借贷与饥民,冬月取息二分收还(每石加二斗),若遇小歉则蠲其息之半(每石加一斗),大凶年则全蠲之(借一石还一石),但取耗谷三升而已。朱子此法行之福建,其后天下法之,后世效之。今各县所谓社仓谷者是也,其实名存实亡。每遇凶年,小民曾不得借贷颗粒,且并社仓而无之。仅有常平仓谷,前后任尚算交代,小民亦不得过而问焉。盖事经官吏,则良法美政,后皆归于子虚乌有。

  国藩今欲取社仓之法而私行之我境。我家先捐谷二十石,附近各富家亦劝其量为捐谷。于夏月借与贫户,秋冬月取一分息收还(每石加一斗)。丰年不增,凶年不减。凡贫户来借者,须于四月初间告知经管社仓之人。经管量谷之多少,分布于各借户,令每人书券一纸,冬月还谷销券。若有不还者,同社皆理斥,议罚加倍。以后每年我家量力添捐几石。或有地方争讼,理曲者,罚令量捐社谷少许。每年增加,不过十年,可积至数百石,则我境可无饥民矣。盖夏月谷价昂贵,秋冬价渐平落,数月之内,一转移之间,而贫民已大占便宜,受惠无量矣。吾乡昔年有食双谷者,此风近想未息。若行此法,则双谷之风可息。

  前与澄弟面商之,说我家每年备谷救地方贫户。细细思之,施之既不能及远,行之又不可以久。且其法只能济下贫乞食之家,而不能济中贫体面之家。不若社仓之法,既可以及于远,又可以贞于久;施者不甚伤惠,取者又不伤廉,即中贫体面之家亦可以大享其利。本家如任尊、楚善叔、宽五、厚一各家,亲戚如宝田、腾七、宫九、荆四各家,每年得借社仓之谷,或亦不无小补。澄弟务细细告之父大人、叔父大人,将此事于一二年内办成,实吾乡莫大之福也。

  我家捐谷,即写曾呈祥、曾呈材双名。头一年捐二十石,以后每年或三石,或五石,或数十石。地方每年有乐捐者,或多或少不拘,但至少亦须从一石起。吾思此事甚熟,澄弟试与叔大人细思之,并禀父亲大人,果可急于施行否?近日即以回信告我。

  京寓大小平安。保定所发家信,三月末始到。赛中堂于初九日出京赴广西。考差在四月十四日。同乡林昆圃于三月中旬作古。予为之写知单,大约可得百金。熊秋佩丁外艰。余无他事,予前所寄折稿,澄弟可抄一分交彭筱房,并托转寄江岷樵。抄一分交刘霞仙,并托转寄郭筠仙。

  赛中堂视师广西,带小钦差七十五人,京兵二百四十名,京炮八十八尊,抬枪四十杆,铅子万余斤,火药数千斤。沿途办差,实为不易。粤西之事,日以猖獗。李石梧与周天爵、向荣皆甚不和,未知何日始得廓清。圣主宵旰焦灼,廷臣亦多献策,而军事非亲临其地,难以遥度。故予屡欲上折,而终不敢率尔也。

  余不一一。

  兄国藩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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