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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咸丰六年十月十三


  沅甫九弟左右:

  初十日复缄并周梧冈批禀,亮得速达。十二日接初三来缄,藉悉近状。

  黄、夏与周同赴吉安,既尽于昨书所云。十一日附片奏请此军颁发执照二千张,俾黄、夏劝捐稍得应手,兹趁来卒带往。

  至札饬裕时兄接收捐款专济此军一节,黄、夏若果来瑞州,非中丞与季公初意,亦即非司道、时、石诸公佥同之议。强人所曲从吾说,不得不设法将捐项罗归此军。今既全数赴吉,则季公当能主持其事,捐款自为此军支用,不必更由余处下札,又多一重斧凿痕也。

  至入吉以后,或速行掣动,或久顿城下,亦难预决。惟沅甫则以半月为率,急来瑞州,俾温甫得以更替归省。此则家庭要事,弟当与南翁、憩翁坚确订约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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