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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咸丰八年四月十七


  沅甫九弟左右:

  十四日胡二等归,接弟初七夜信,俱悉一切。

  初五日城贼猛扑,凭壕对击,坚忍不出,最为合法。扑人之墙,凡扑人之壕,扑者,客也,应者,主也。我若越壕而应之,则是反主为客,所谓致人于人者也。我不越壕,则我常为主,所谓致人而不致于人者也。稳守稳打,彼自意兴萦然。峙衡好越壕击贼,吾常不以为然。凡此等处,悉心推求,皆有一定之理。迪庵善战,其得诀在“不轻进、不轻退”六字,弟以类求之可也。

  夷船至上海、天津,亦系恫喝之常态。彼所长者,船炮也;其所短者,路极远,人极少。若办便得宜,终不足患。

  报销奏稿及户部复奏,即日当缄致诸公。依弟来书之意,将来不开局时,拟即在湖口水次盖银钱所。张小山、魏召亭、李复生诸公多年亲依,该所现存银万余两,即可为开局用费及部中使费。六君子不必皆到此局,但得伯符、小泉二人入场,即可了办。若六弟在浔较久,则可至局中照护周旋。至户部承书,说定费赀,目下筠仙在京似可料理,将来胡莲舫进京亦可帮助。

  筠仙顷有书来,言弟名远震京师。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弟须慎之又慎。兹将原书钞送一阅。

  家中四宅大小平安。兄夜来渐能成寐。先大父、先太夫人尚未有祭祀之费,温弟临行捐银百两,余以刘国斌之赠亦捐银百两,弟可设法捐赀否?四弟、季弟则以弟昨寄之银内提百金为二人捐款,合之当业二处,每年可得谷六七十石,起祠堂,树墓表,尚属易办。

  吾精力日衰,心好古文,颇知其意而不能多做。日内思为三代考妣作三墓表,虑不克工,亦尚惮于动手也。先考妣祠宇若不能另起,或另买二宅作住屋,即以腰里新宅为祠亦无不可。其天家赐物及宗器、祭器等,概藏于祠堂,庶有所归宿,将来京中运回之书籍及家中先后置书亦贮于此祠。吾生平不善收拾,为咎甚巨,所得诸物随手散去,至今追悔不已。趁此收拾,亦尚有可为。弟收拾佳物较善于诸昆,从此益当细心检点,凡有用之物,不宜抛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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