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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选文学 > 曾国藩 > 曾国藩书札7 | 上页 下页
致阎丹初中丞 同治四年十一月初五日


  潘琴轩来此,弟与之论王伯尊英峙明决,荷阁下激赏非常,此次带勇当能卓有表见,因托伊照料陶镕,并商同扎一处。琴轩以为伯尊必求振奋有为,不可但用旧营,必须另募新勇,改弦更张。因言山东银钱丝毫皆当咨奏,历年均有定式。哨勇薪粮,悉从节省,各营均有定章,未可一旦更改,尤未便一人独优。弟以伯尊必募新营,尽脱东省窠臼。纵不用敝处四两二钱之例,亦须用三两六钱之例。或实系山东之营,而托名隶鄙人之部。若带三四营,除在山东藩库应领例银外,余由敝台津贴若干。长依潘营左右,朝夕不离,全用湘军、淮勇之法,使伯尊得以另开生面,而阁下亦得干城腹心之寄,于奏咨报销亦无妨碍。如尊意以为可,则大致如此。其中细节调停,请阁下督同伯尊熟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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