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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员外郎彭君墓表


  君讳永思,号两峰,世居湖南长沙。少而峻整自将,忱恂缜栗,呐呐如不能语;事至则剖晰毫厘,枝分缕解,辨穷万变而断以片言。长老往往惊异,以为吏才,天所授也。年三十二,以嘉庆五年庚申举于乡。十四年己巳成进士,即用知县。明年,署云南嵩明州知州,断狱八百,民誉翔洽。徙补楚雄县。楚雄故附郭剧邑。君至,一以治嵩明者治之,讼牒入,立判纸尾,期以某日质讯。出则听民遮道自言,停舆研鞫。前者辞穷,后者大畏。或就逆旅操笔定谳,且判且诘,决遣如神。尤善为离参之法。离参者,如欲知豆价,则先以麦问甲,次以稻问乙,次以粱问丙,离其事,异其人,而旁参之,然后进退以定豆价,百不失一。君用此术多奇中。他人效之,亦不能得民情伪也。大吏以君既政成,常使兼听邻县之讼。大姚有薛继贤者杀人,狱成,省中复核,则诡辞翻异。问官数易,爰书数十易,终不能决。君讯之七昼夜,卒以参鞫其子,乃得情实,论决如律。某官解饷银至省,发封则失银,而得数石,以狱属君。君察石有虫啮痕,非道途间物。因问辇运之卒:“宁觉驮负左右欹乎?颇忆欹侧始何曰乎?”

  卒对:“某日过某店,始觉右欹。”

  君自省返楚雄,挟此狱与卒与石俱行。途中杂采群石,较之皆不类。至某店,得石与虫啮者类。一鞫而伏,遂抵旅店主人于法。

  五侯神者,不知所起,淫祀也。土民与江西客商争祀,掏讼数十年。君以黩祭宿狱,终无已时。令舁神像至县庭,取笔判八字曰:“尔像不灭,讼端不绝。”

  立饬吏卒,摔而毁之。两造相顾,愕眙而散。盖君之明而能断,类如此。

  嘉庆十七年,大姚令上变,告:乌龙口有众数千,啸聚为乱。郡守夜召君问策,君立与区画,草数书抵旁县,戒勿轻动。遣数人伪与贼昵者,风使解散。而潜发轻兵掩捕,擒七十人,罪数人而事定。于是远近又叹君才堪济变也。

  在滇六年,凡三署大姚,四署广通,两署南安州,再为乡试同考官。上官方以治行卓异荐君,而君以父命,不乐久为吏,遂援例改就京职。官户部员外郎,贵州司行走,兼管广东司。议蠲逋赋,厘定鹾政,多所匡赞。道光二年丁家艰,归。自是山居二十载,养母教子,收族振贫,祭田义渡,凡诸善举,皇然如有失而急图之。陶然与贩夫农父相狎,自忘其为宰官之身。人亦忘之,亦愈敬之。

  道光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疾卒,春秋七十有四。

  曾祖从美,祖必化,贻赠奉直大夫。考胜桂,诰封奉政大夫,以五世同堂,获旌于朝。祖妣氏范,妣氏黄,皆封宜人。

  君之配黄恭人,以贤孝特为舅姑所倚。尝一从夫云南官舍,而未及从宦京师。凡综理彭氏家政七十余年,敕始毖终,内外秩秩,室靡弃物,里无违言。姒妇有先亡者,叔早逝者,抚其诸子;女公早寡者,抚其孤甥,曲有恩纪。齿逾八十,犹篝灯纺绩不倦。同治元年闰八月二日告终,盖九十有六矣。

  子申甫,道光乙未科举人,候选通判。妇陶氏,安化文毅公女也。女三,皆适士人。孙树森,同治甲子科举人。志本,序本,丰本,孚本。孙女十二。申甫以道光壬寅九月某甲子,葬君于长沙之文家段莲花台。同治壬戌闰八月某甲子,葬恭人于木鱼山。坟垅相望,约二百步而近。

  属国藩表其墓。于是叙述大节而缀以铭。铭曰:

  流水不腐,古传斯语;贤侯之明,积勤所补。
  寿母之寿,本诸劳苦。居上而逸,天所不许。
  降福者天,宰天者人。治狱阴德,恒大厥门。
  科名赓续,有子有孙。更千万祀,长裕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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