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选文学 > 曾国藩 > 曾国藩文集二 | 上页 下页 |
金陵房产告示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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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晓谕事。照得金陵房产章程,前于去年七月议立七条,复于十一月议立四条,出示晓谕在案。其中尚有不便于民者,兹本部堂复加体察,将七月所定七条内删去三条。十一月所定四条内删去一条,酌改一条,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居民人等一体遵照。特示。 一、城内房产,如原业主持有旧契,准赴善后局呈明。由局派员,会同县令往查。与契符合,注明“验讫”字样,盖用局印、县印准其管业。如无印契,实系业主,取具邻佑切结,赴局呈明,派员会同县令确查,给予单照,盖用局印、县印,亦准执单管业。 一、城内房屋,有现任大员权作衙署,及办公委员权作公局者,即有业主,亦暂不准领还。从呈明验契盖印之日起,每月按照民价,给予租钱。俟另行修立衙署、公局后,再行给还业主。 一、伪府贼馆,有一所而占数家地基者,亦有原系一家而分为数所者,令各赴局呈明,验契委员会同首县勘验明白。或各管原业,或情愿舍少就多,割彼与此。由民间自行议定,呈明总局,饬县立案。 一、房屋未经焚毁,尚属完好者,无论大屋小屋、新造旧造,一概不许拆毁。有擅拆强毁者,拿获正法。桌椅、木器,不许兵勇搬出城外,如违重惩。 一、城厢内外空地,如有客民愿造房屋者,先赴善后局呈明,即派保甲局委员履勘该地。尚未有人认业者,暂作官地。视地之广狭,酌定租价。刊刻双联执照,载明丈尺若干、地租若干。照根存善后局,正照给客民收执,准其盖屋。自此次出示之后,如有未经呈明,擅将无主空地起造新屋者,除将房料充公外,严行枷责。若拆毁旧屋,移造新屋者,立正军法。其前此已造之屋,亦限于年内呈明善后局,勘地起租。俟有原业主出来,分别核办。至新年查出无照之屋,亦将房料充公。 一、空地新造之屋,如原地主归来,赴善后局呈明,派保甲局委员确切查明,即将善后局所议地租,交原地主承管。所造之屋,或新屋主酌找地价,或旧地主酌找屋价,和商定议,各听自便。其亲族代认者,呈明后准其立案,不准领照。自克复日起,扣足两年;无人来认,再行核办。 一、旧存之屋,无契据者,若专以邻佑为凭,又恐贿串互保,弊窦丛生。嗣后无契之人,赴善后局呈明,由保甲局委员询问明确,令其具结承领,给予双联执照,暂行管业。两年以内,不准转典、转售。如承领之后,另有真业主出来,呈明确据,即将在前具结冒领之人,枷号两月,充军四千里。严惩冒认者,所以保全真业主也。 一、金陵克复一年之久,原屋主尚多未归,而本籍、客籍之人进屋寄居者,正复不少。此后如真屋主归来,赴善后局呈明,派保甲局委员赴屋履勘,分别开导。或租或让,自应商量办理,各存恕道,毋启讼端。切属!切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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