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选文学 > 曾国藩 > 曾国藩文集二 | 上页 下页 |
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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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解粮租等银,自奉文之日起,限二十日报解登程,如以空言搪塞,逾限不解,记过一次,再勒限若干日清解,如再逾违,记大过一次。此在事宜第一条。 一、催解犯证,初次酌限若干日。初限已满不解者,该州县记过一次。再行勒限若干日,二限已满不解者,又记过一次。合计以三个月为率,仍不解者,记大过一次。如捏报外出及患病等情,或有贿纵情弊,另行严参。如人证在五名以上,能于初限内全数提解者,准记功一次此在事宜第一条。 一、饬该管道府厅州,先查大概情形之件,上司勒限若干日,除去行文往返程期,届期不复者记过一次。再勒限若干日,仍不复者或分别记过,或另行示惩。临时酌办,至饬各州县录案详复之件,上司勒限十日,除去行文往返程期,届期不复者,记过一次,再勒限若干日,仍不复者记大过一次此在事宜第一条。 一、定例原问官审断不当,或犯供翻易,另委贤员审理。委员限一个月定拟,院司限一个月核转,统限两个月完结。至京控案件,定例奏交之案限两个月完结,委员亦应限一个月定拟,院司亦限一个月核转。咨交之案,限四个月完结,委员亦应限两个月定拟,院司亦限两个月核转。嗣后首府谳局均应恪遵此例。凡八年新到之案,从四月初一日起,如有人卷已齐,无故逾限者,承审之正委员,每案记过一次,至道府厅州奉札委审案件,由承审衙门于奉文半月内,开折报查,另行勒限饬遵此在事宜第二条。 一、七年腊底以前,府局承审京控、省控之案,积压已至一百三四十起之多,嗣后首府、谳局应分前后左右四股,每股认办积案三十余起,每月须各完结三起,其结案不及三起者,合股公同记过一次。其结案四起者,公同记功一次,其结五起以上者,记大功一次。凡谳局公同记功,如一股有三员记功,三次即系每员一功矣。记过者亦然。有记大功三次者,立即委署一缺,并准仿江苏之例,于清讼案内奏奖。凡谳局公同记过者,出局时即注销,不与他过一体积算,以谳局结狱不易,赏宜重而罚宜轻也此在事宜第二条。 一、相验尸身,须即日亲往验讯明确,如无故逾延一两日者,记过一次。如或委佐杂代验,或任令刑仵滋弊,或因迟久始验以致尸身腐烂,供情游移者,每案记大过一次。三八告期不亲自收状者,记过一次。所谓六事宜躬亲者,惟此两事易于访察,故特为指出此在事宜第三条。 一、管押人犯,并不开明名姓、事由、月日,悬牌示众者,记过一次;因而书差舞弊私押者,记大过一次,或虽悬牌而牌上所开之人,与在押及月报之数不符者,亦记大过一次此在事宜第四条。 一、寻常命案,定例自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案,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定例自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罪以上杂案,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讼,定例限二十日完结。自同治八年四月起,均应恪遵部例,不准逾限。如有逾限一个月,记过一次;逾三个月,记大过一次。其例应两个月拟解者,逾限四个月;其例应三个月拟解者,逾限五个月;均再记大过二次此在事宜第六条。 一、四种册中积案,上月曰旧管,本月曰新收,此指本年言之也。若合前数年言之,则当以七年腊底以前者为旧案,以八年元旦以后者为新案。嗣后各州县清厘积案招解者,每月应结二案,不满二案者,记过一次;结三四案者,记功一次;结五案以上者记大功一次。自理者缺分繁简不同,积案多寡不一,统限于八年腊底,将七年腊底旧案办毕。其每月应结若干案,由各州县自行酌定数目,于奉文半个月禀复,俟禀到日另行核示此在事宜第六条。 一、四种月报,四柱册,上月之册于下月初一二三等日开报,十三日送齐到省。如开报迟延逾限至十日者,记过一次,若玩违不报,或虽报而遗漏舛错满十起以上者,记大过一次此在事宜第六条。 一、州县平日不能讲求捕务,境内出强盗劫案,一月劫至二起者,记过一次;一月劫至三起者,记大过一次。本境有盗窝不能查拿,迨被邻封拿获,仅以协获等词饰禀者,记大过一次。余均照定例揭参。如有拿获邻境盗犯,破获邻境盗窝者,除照例奏奖外,每案准记大功一次此在事宜第七条。 一、州县所属士民,于才德学三科内,全无所举及举而不实者,均记过一次。如举得其人,记功一次此在事宜第七条。 一、记大过至三次,记小过至六次者,现任人员立予撤任,候补人员停委二年,有功准其抵销。其记大功至三次,记功至六次者,现任实缺之员,汇案奏请酌奖,署事人员交卸时,立即另行委署,候补人员立予超班委署此酌定功过总例。 一、各属关系清讼之文书,各盖一戳,云清讼要件,限日行一百里。经过接递之县,于封面写明某日某刻过某县某处,以便稽查。如不及百里,或未经注写者,记过一次。各府县接院司勒限查复之件,如驿递迟延,亦即禀请饬查记过此因限期酌定驿递之例。 一、审转限期命案,院司各限一个月,盗案院司各限二十日。凡州县长解在省守候发犯,如未满各上司审转限期,即行脱逃者,佥差官记过一次;若甫满审转限期,不候上司吩呩,先行脱逃者,佥差官亦记过一次,仍勒限派役来省押解此附记臬司详定章程。 禁止私押告示式各属办法恐难画一,故定告示之式为奉文晓示,禁止私押事。照得本州、县办理案件,随到随审,随审随结。惟案内设有讯供未确,或证佐未齐,不能不管押候质。无如差役舞弊,或提到而匿不禀明,或讯释而私押索费。且有以扭交、指交为名,原告串差,私自管押,随后具呈,以为欺懦之计。种种弊窦,相习成风。今奉札严行查禁,合亟牌示。为此示仰诸色人等知悉。嗣后管押人证,本州、县必于当时牌示,注明日期。及至开释亦,必立刻牌示,俾众周知。如有示内无名,及已登注开释,原差仍行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碱禀,以凭严究。特示。 计开:收押项下,按名登注,某月某日,因某案收押。开除项下:按名登注,某月某日,或讯释,或交保,或押后收禁等项,逐一开明。 右用横牌,宽约四尺,高约一尺二三寸。与诸牌不同,悬于头门。前五六行写告示,可以累月不换。后三尺余写姓名。有新收者、新释者,立即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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