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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选文学 > 曾国藩 > 曾国藩文集二 | 上页 下页
照复洋人


  为照复事。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阁部堂接得贵大臣照会。内称“现在未能极力弹压,立拿凶犯正法”等。

  因查五月二十三日之案,滋事凶犯,现已严饬新任道府赶紧查拿,断无任令凶徒久稽显戮之理。只缘是日津民聚众过多,不能指实何人为首,何人为从。近日访得数名,已令其先行拿案,严刑拷讯,务令供出伙党,按名缉获,处以极刑。以申中国之法,以纾贵国官商之恨。大约数日之内,必可弋获多名,断不至再事迟延。贵大臣尽可放心。

  至照会内称“天津府县及提督陈国瑞,议以抵命”等语。

  查陈国瑞以客官路过天津,本属事外之人。前准照会云云:“该提督现在都门”。本阁部堂昨已咨请总理衙门,就近传讯。应俟总理衙门讯明,咨复到日,再行核办。至此案前任府县办理不善,本阁部堂到津后,即将该员等先行撤任。又以案情重大,该府县事前既不能防范,事后又不能速拿凶徒,业经奏明大皇帝,将该府县革职,从重解交刑部治罪在案。若如照会所称“必将该府县议以抵命”,查审谳极刑,必须有可诛之心,或有显著之恶。该府县并非下手杀人之人,又无丝毫主使确据。本阁部堂未能指实其罪之所在,难以照办。因思贵大臣当明晰该府县二人有应抵命之罪,可请逐层说明。本阁部堂得有二人罪状实在凭据,自能公平办理。

  再,本阁部堂到津后,查明天津府有事后之三件事:

  一系五月二十五六间,河东匪人抢苏老义等教民数家,张守即前往弹压;
  一系有一教民与一民人因帐目在府涉讼,张守即将民人枷号示众;
  一系府署把门者系教民,该府欲访查凶手,即令教民密访凶犯,悬有重赏。现在此人仍在府署当差。

  此三事虽小,足见知府有保护教民之心,无伤害法国之意。

  至天津县刘令,虽无保护确据,而亦无伤害教堂之心。贵大臣如查有府县罪状,即请一一开示,以便转交刑部定议。中国遇有大狱,皆由部臣作主,疆臣不能擅专。为此再商贵大臣,请烦细核见示,须至照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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