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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官以下丧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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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七年,中书省议:“民间殡葬,除纸钱外,纸糊房子、金钱、人马并彩帛、衣服、帐幕等物,应截日尽行禁断。”从之。 二十一年,定品官遇有婚丧,止依品秩,合得仪从送迎外,禁断。无官百姓人等,不得僭越。 至大三年,皇太子令旨,禁教坊司乐人送殡。 延祐元年,江南行台御史王奉训言:“伏以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死敛葬祭,笑不有礼。礼曰:‘披发徒跣,居于倚庐,寝苫枕块,哭泣于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又曰:‘始死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塑而弗至。’经曰:‘食旨不甘,闻乐不乐齿。’此孝子哀感之情。‘既敛既葬,祭以其时。期而小祥,又期大祥,三年禅祭,霜露既降,春雨既濡,凄怆怵惕,如将见之。’此孝子终身所不忘,岂拘于三年哉。去古日远,风俗日薄。近年以来,江甫尤甚。父母之丧,小敛未毕,茹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弦歌舞,导引灵柩,焚葬之际,张筵排晏,不醉不已。泣血未乾,享乐如此。昊天之报,其安在哉!兴言及此。诚可哀悯。请今后除蒙古、色目合从本俗,其余人等居丧送殡,不得饮食动乐。违者诸人首告得实,示众断罪,所在官司申禁不禁者,罪亦如之。不惟人子有所惩劝,抑亦风俗少复淳古。”中书省议从之。 延祐二年,定丧服各从本俗。礼部议,方今丧服未有定制,除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其余依乡俗,以麻布为之。江淮习俗,有戴布幞头、布袍为礼者,禁之。 丧礼图(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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