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文学现代文学名家文集梦远首页史籍历史戏曲戏剧笔记杂录启蒙修身
外国文学总集选集诗文评论古典小说诗词歌赋先秦典籍诸子百家四库提要
国选文学 > 史籍 > 新元史 | 上页 下页
品官以下墓田之制


  品官以下墓田之制:一品,地九十步。二品,八十步。三品,七十步。四品,六十步。五品,五十步。六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庶人,九步。庶人墓田,四面距心各九步,四围相距共十八步。

  至元八年,禁墓上不得造房舍。

  至大元年,袁州路录事司照略案牍涂全周呈:“江南流俗以侈靡为孝。凡有丧葬,大其棺椁,厚其衣衾,广其宅兆,备存珍宝之器物,亦有将宝钞藉尸敛利,习以成风,非惟显失古制,于法似亦未合。每见厚葬之家,不发掘于不肖子孙,则开凿于强防盗贼。令死者暴露骸骨,良可痛悯。拟请严为禁治,今后丧家,除衣衾棺椁依礼举葬外,不许辄用金银、宝玉、器玩装殓。违者,以不孝论。”中书省议从之。

  泰定二年,山东道廉访使许师敬,请颁族葬制,禁用阴阳相地邪说。时同知密州事杨仲益撰《周制国民族葬昭穆图》,师敬韪其言,奏请颁行天下焉。


国选文学(gx.hkzww.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