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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曲礼上(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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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脍炙处外,醯酱处内;葱㳿处末,酒浆处右。(食,祥吏反。下同。处,昌与反。炙,之夜反,俗读“之石反”者误。) “进”,陈设也。肉带骨曰殽,切肉无骨曰胾,二者皆当人前。食肉以胾为便,故“右”之。“食”,饭。“羹”,肉兼汁,或有糁菜。“居人左右”者,列殽胾之旁也。先啜羹而后饭,故羹居右。“脍”,聂切生肉而酿造之。“炙”,火灼熟肉也。脍炙,珍馔,将饱乃以劝食,故处殽、胾之外。“醯”,盖“醢”字之误。“醢”,用鱼、蛤、雁、兔,“酱”用麋鹿之类,先膊干其肉细莝之,杂以梁麴及盐,渍以美酒或醯,涂置瓮中,百日乃成。其制若今虾酱、鱼子酱之类。醢酱以调换杀、胾,故处内。“㳿”蒸葱。“处末”者,在醢酱之左,以陪醢酱而设,故云末。“浆”,澄米渖醖之酸而饮之。古无茗饮,故通饮此。“酒浆”,以酳食者,处醢酱之右。若两有之,则左酒右浆。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之设,见《仪礼·公食》。 以脯修置者,左朐,右末。 薄切肉为长条而干之曰“脯”,捶而加姜桂曰“修”;每条皆中屈之,置于俎。“置”,陈也,谓置于脍炙之外,为加馔也。“朐”,中屈处。“末”,两端也。“右末”者,便持其末而绝之也。 客若降等,执食兴辞,主人兴辞于客,然后客座。 “降等”,若士于大夫。“兴辞”者,先席宾于户西,客不敢当,若将食于堂下,主人亦兴,辞其勿下也。“执食”,食为食之主,殽、胾之属不能偏执。 主人延客祭。祭食,祭所先进。殽之序,偏祭之。 “延”,举手若揖然。“祭”,祭始制食者于豆间。客不先祭,须主人延请者,祭则食矣。“祭所先进”者,食或有益,后不祭也。“殽之序”,谓殽、胾、脍、炙、脯,先设者先祭,始于殽,偏于脯。 三饭,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 “三饭”,三进食也;须三饭乃食胾者,养道以谷为主。“辩殽”,殽有肋、有脊、有骼、有肩,至肩则偏也。 主人未辩,客不虚口。 “虚口”,酳也,食竟以酒浆荡口也。酳则不复食矣。客不食,主人亦不复食矣。故主人未辩殽,虽饱不酳,若将复食然,以待主人。此宾主敌之礼。若尊客则不待主人,主人不先饱。 ▲右第二十八章。此章记燕食之礼,特为详尽。自此以下至三十六章,皆记食饮之礼。《记》曰:“礼始于饮食。”又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天理之节文,不舍人欲而别自为体;尽其宜、中其节则理也。弗之觉察而任之焉则欲也,亦存乎心之敬肆而已矣。 侍食于长者,主人亲馈,则拜而食;主人不亲馈,则不拜而食。(长,丁丈反。) “馈”,手设之也。侍食则主人为食主,故惟亲馈而后拜,不敢尸客礼也。 ▲右第二十九章。 共食不饱,共饭不泽手。 “共食”,或以大器。“不饱”者,留有余也。“泽”,挼莎之也。古者饭以手挼莎之,使余粒坠器中,虑为人所憎也。 毋抟饭,毋放饭,毋流歠,毋咤食,毋啮骨;(挂,徒官反。“咤食”之“食”,祥吏反。) “抟”,谓以手抟聚之,易多食也。“放”,散也,且食且坠。“流”,长吸也。“咤”,口餂唇舌作声也。“啮骨”者,食殽不手擘。五者皆贪食之容。 毋反鱼肉,毋投与狗骨,毋固获; “反”,反之于俎。“固获”,必得也;箸不能致,则置之。 毋扬饭。饭黍毋以箸。毋嚃羹,毋絮羹,毋刺齿,毋歠醢。(“饭黍”之“饭”,扶晚反。絮,□据反。刺,匕亦反。) “扬”,掀去其热气,嫌欲疾也。黍圆滑,以箸则狼戾。“嚃羹”,谓食菜羹不以箸,口吸菜嚃嚃然也。“絮羹”,以醢酱调之,欲致味也。“刺”,攕也。肉菜或韧,易入齿缝,毋强嚼之,则齿不须刺矣。“醢”,以㨎肉,非歠品也。 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辞以窭。(亨,普耕反。) “辞”,谢也。羹待客絮,则亨调先失矣。醢备咸酸,而可歠,则贫薄之醢也。使主人愧谢,何以自安?故必毋絮歠。 濡肉齿决,干肉不齿决。(干,古寒反。) “濡肉”,胾。“干肉”,脯。“决”,断也。干肉以手擘之,啮断则失容也。 毋嘬炙。 “嘬”,大撮之,一举尽脔也。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言人无所往而不嫌于禽兽也。故甘食悦色,人之所与禽兽共者也,禽兽与人共而人之自异者,鲜矣。人之所异者,何也?心理之安而从容以中其节也。一饮一食之际,无所往而不求异于禽兽焉,亦君子立人道之大端也,盖可忽乎哉! ▲右第三十章。 卒食,客自前跪彻饭齐,以授相者。主人兴辞于客,然后客座。(卒,子恤反。齐,将合反。相,息亮反。) “自”,从也。“前”,反向席前也。“齐”,醢酱。“饭齐”,主人亲馈,故客亲彻。“相”,主人赞馔者。“辞”,不言“固”,一辞则已也。客复坐者,侍人彻竟然后起。 ▲右第三十一章。此章承二十八章“客不虚口”之后而言,盖亦燕食之礼也。 侍饮于长者,酒进则起,拜受于尊所;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长,丁丈反。少,诗照反。) 此燕居饮酒于室之礼。“酒进”,谓主人赞者酌而属己。“拜受于尊所”者,当酒尊所设处,乡主人而拜。在室中不得拜于阶,若反席而拜,则已倨也。饮而卒爵曰“釂”。长者辞,遂不成拜,恐劳长者答己。 ▲右第三十二章。 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长,丁丈反。少,诗照反。) “赐”,谓酒食。“贱者”,家臣,于其主亦称“长者”,官之长也。 ▲右第三十三章。 赐果于君前,其有核者怀其核。 不敢弃也。“怀”者,古人祛口无缝合处。 御食于君,君赐余,器之溉者不写,其余皆写。 “溉”者,陶器之属。“其余”,萑竹之属。“写”,倾置他器中乃食也。器可溉者,则就器食,食已而溉之。不可溉者,则不敢污君器。 ▲右第三十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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