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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檀弓上(1)


  夏、殷之礼,因时创制。周公监于二代,建一王之典,而三恪之后,犹修先世之事守,虽文献凋落,尚多传习。孔子折中裁定,归于画一,顾其言曰“吾从周”,又曰“某殷人也”,则孔氏所讲习而行用者,固有杂殷、周之制者焉。夫子没,七十子之徒亲闻习见,各得圣人之一体,是以尊闻行知,各有所尚。而春秋以降,学士大夫之行礼者,或移于俗尚,逾于轨则,或附古行私,名合实离,或惩创流俗,矫枉过直,参诸孔门,传说之不一,诚有不得而齐者矣。夫礼,经也;因事变之不齐而斟酌以中节者,权也。惟圣人而后可与权,则下此者不得与矣。是篇杂记夫子以后行礼异同之迹,其出入得失,或因圣言以为之论定,或虚悬其事而不明著其是非。诚体验而慎思之,将必有不易之理存乎其中,而精义之用显矣。诚学者择善之切图,而《礼经》之断案也。亦以简册繁多,分为上下篇。

  上篇凡百二十五章。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免,亡运反。)

  “公仪”,氏;“仲子”,字;鲁同姓大夫。檀弓,鲁人。“免”者,以布广一寸,从项中而前交于额,又却向后绕于髻,袒而不冠者之丧饰也。朋友皆在他邦,则袒免,矜其无主而为之主也。仲子所立非主,均于无主。故弓重服以哀之,且起问者见事情也。凡朋友冠弁绖。

  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舍,书也反。下同。)

  明弓以是,故而免也。“孙”,适孙。“子”,庶子。“立”,立为丧主。春秋诸侯之大夫世官,则为丧主者嗣其爵。称仲子者,其遗令云然。

  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居,车之反。)

  “居”,语助辞。主人不能喻弓变服为讽己,故显讥之。

  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

  子服伯子,亦鲁同姓大夫,名何。众兄弟位皆继主人西面,伯子位在门右者,服已绝也。弓显讥而主人犹不喻,故就其贤者诘之。

  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腯,徒本反。夫,防无反。)

  伯邑考,文王长子,早卒。“舍”者,舍其子也。腯,微子适孙。衍,其庶子也。文王为殷诸侯,不自创制,微子守殷祀,故皆用殷礼。伯子无能改正仲子之乱命,又从而为之辞耳。

  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

  弓为伯子强辞所抑,不能复争,故子游闻而以问也。“否”,决其不然之辞。公仪氏,姬姓之族属,无用殷礼之理,而爵位受之于君;顾不用一王之典制,则坏法乱纪之尤,而为争乱造端矣。

  ▲右第一章。

  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养,余亮反。)

  “隐”,谓当属目之地,知其过而不亟白之也。“左右”,谓常依之不相去也。“养”,奉指使也。“勤”,劳也,“无方”者,子与弟子虽众,遇事即趋,无常职。“有方”,各司其职,不侵官也。“至”,致也,言遇难不避死也。“致丧”者,内外交尽也。“方丧”者,如礼法而为之服,尽其外也。“心丧”者,恻怛悲悼,不饮酒食肉,不闻乐,不御于内,尽其内也。审乎三者同异之辨,一因乎天理人情之自然,而道尽诸己矣。

  ▲右第二章。凡篇内非纪行礼者得失之已事,及称引前人之言者,皆记者述论定之说,其言或出于夫子与七十子之徒,无所从考。要以析群疑而明不易之理也。余章仿此。

  季武子成寝,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焉,许之。入宫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吾许其大而不许其细,何居?”命之哭。(居,车之反。)

  季武子,季孙宿。此盖其城费时事,然其说多所难通。不必强为之说也。

  ▲右第三章。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

  子上,名白,子思之子。其母已出,不为丧服,盖子思命之。

  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

  伯鱼丧出母,而夫子不禁也。

  “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

  门人复问。

  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污,乌瓜反。)

  “先君子”,谓仲尼。“隆”,高。“污”,下也。《礼》:为出母齐衰期,为父后者则无服。周道尊尊,其制然尔。殷道亲亲,虽为父后者犹服之。子思言夫子道隆,故可损益三代而上用殷制,己道卑下,自当遵时王之礼也。不为伋也妻则不为白也母,言子上为父后,不得遂其私恩也。

  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

  孔氏之后嗣,虽非为父后者,皆不丧出母,则非礼矣。

  ▲右第四章。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稽,康礼反。颀,口狠反。)

  “颓乎”,自上委下之貌。“顺”,象也。“颀”,切也。殷之丧拜,先拜。周之丧拜,先稽颡。拜以谢宾,稽颡以自致。先拜者,先宾后己,序之顺也。先稽颡者,情迫自致,哀之至也。礼以顺为贵,丧以哀为主。三年之丧,从其至者,朞以下从其顺者可尔。“从”,谓取之为礼制也。

  ▲右第五章。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

  “合葬”之说,详第十一章。防,鲁下邑。

  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

  “墓”,兆域。“坟”,丘冢也。孔子志行道于天下,得行斯行,不必仕鲁,恐子孙兴于他邦,不知其处,故用周制,聚土以为封。

  孔子先反。

  实土三,主人反而虞。

  门人后。雨甚,至。孔子问焉,曰:“尔来何迟也?”曰:“防墓崩。”

  “防”,虑也;恐其崩,当修之。

  孔子不应。三。孔子泫然流涕,曰:“吾闻之,古不修墓。”

  泫然流涕而言者,情无已而礼不可过也。古之葬者,合为兆域,序其昭穆,墓大夫掌之各有版图,以为世守,无待修治,自以远樵苏占据之害,故不立修墓之制。俾送死者,有所终止,是以仁人孝子,情无已而制不可过。自秦以降,宗法毁,井田裂,士大夫无世禄,而强豪兼并,土田山麓旦暮易主,故时王之制,为高坟崇表谨识其所,用垂于后,孝子慈孙以时芟治而培护之,然后可免于耕□发露之惨,固情理之不容已者也。读者察夫子泫然流涕之心,可以知礼随时变;而古道之未可泥矣。

  ▲右第六章。

  孔子哭子路于中庭。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既哭,进使者而问故。使者曰:“醢之矣。”遂命覆醢。(使,色吏反。覆,如字。)

  弟子哭师于庭,故如其哭位报也。“覆”,倾也,示不忍食。子路之死,惑于灵公之命,而不能推之以天理之至极,固未为得矣。食焉不避其难,亦以殉其一曲之义也,以视诸董搏霄、余阙之死,固不同矣。夫子不以为失身,而替其师弟之恩,诚有以谅其心与。

  ▲右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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