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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王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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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析言”者,横执先圣之法言、据一字一句而倡为教宗也。“律”,法也。“破律”者,坏先王立教之常法,荡闲越检以诱人易从也。析言则名爽于实,破律则恣作不忌,生于言而成于政,异端之所以为天下贼也。凡右顺左逆,“左道”,逆道也。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淫声”者,轻损律吕,过为清哀之音也。“异服”,制度诡异以自标致也。“奇技”,机巧非常之术。“奇器”,形模纤怪之器。“疑众”,谓使人惊羡,反疑先王之制为不善也。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伪”者,本以窃名觊利为心而假托于道也。“坚”而“辨”,则人不易测矣。“非”者,邪说诐行。“博”,以济其辨。“泽”,美润意以饰其坚也。“疑众”者,令众人疑之为君子。此乡愿之实而行异端之教者也。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假”,谓心为奸利而托术以行也。“疑众”者,使众无定志,见义不为,枉道避祸。 此四诛者,不以听。 “以”,用也。“听”,谓许其申诉。凡此四者,智力足以文奸,从而听之则邪说得逞,小则幸免,大则反为所惑矣。异端邪说之兴,揆其所自,皆缘名利之私,而及乎人之已后,则迷妄狂逞,不复自知其陋,而雄长乎俦伍之中,非圣惑民,生心害政,无所不至矣。朱季友、李贽之所以允即天刑,而莫之恤也。抑时日、卜筮,先王之所不废,且其说浅鄙,宜若无大害者,而必置之上刑,将无过与?乃先王之为此者,习有世业,官有恒守,用之有时,决之以义,而后世术家之言,多设拘忌,不顾事理之缓急;尤其大者,莫如择葬地、葬日之法,繁立死亡破败之名、以怖庸愚,卒至露其亲之骴赂,为虫兽野烧之所残灼;抑或已葬而迁,刲裂白骨,爇为灰烬,则其罪恶之大,直不容于死,然后知先王制法以遏乱原,刑虽重而非过也。后世天子颁历,不以农事功役之兴辍为重,而登术士建、除、德、贵、刑、厌、宜、不宜之猥说,率天下以从觊幸规避之邪恶。教之衰也,有自来矣。 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凡”,谓上四诛之禁也。四者之禁,本以齐民,不但为之首者杀无赦,虽愚民无知而误习之,疑在过失之科,可从末减,而无从之者,则首者之邪不成,故不以过误而矜宥之也。 ▲右第二十六章。此章记一道德以同俗之制。邪说息,则正道自明,而风俗美矣。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粥,余六反,下同。) “金璋”,以金饰璋为裸器也。圭、璧、金璋言“有”者,先世受赐有之,子孙贫贱而粥之也。“宗庙之器”,祭器。凡圭璋、车服、祭器,或贫者须粥,则入于玉府、泉府,官为售之也。“牺牲不粥”,谓皆须自豢养,不买之以充也。重器、利器,威福所凭,粥于市则亵之矣。 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中,如字。量,吕张反。) “用器”,谓农工之器及盘盂筐筥之属。“中”,当也;谓恰合也。“兵车”,兵及车也。上言“戎器不粥”,而此得粥兵者,戎器,甲胃,戎车,此则民间所用弓矢剑矛以佩以猎者也。“车”,大车。“数”,升缕之多寡也。凡八十缕为升,升之多寡,寡不过衰,多不过朝服也。“幅”,广二尺二寸。“量”,亦度也。“奸色”,间色。“乱正色”,染令似正色也。凡此皆以一制度而利民之用也。 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 “成器”,谓裂锦文为帷帘,剥珠玉饰器玩也。不粥者,以纳民于俭。“饮食”,人当自炊烹之,不粥者,训勤也。 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中,如字。) “五谷不时”,谓新谷郁养强熟者。“孰”与“熟”通。凡此皆欲使长养成用而惩其暴殄也。 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识,申志反。) “关”,司关,亦或谓之关尹,处界上关门。“讥”,诘也。本国之人衣服既使有章,自远来者或服非法之服,则令改服而人,恐其导民于奇衣也。“异言”者,声音称谓之不同,自远来者,各如其方言,虽不能令改易,必辨其所自来而记之,则知其为何方之人,有犯则便摄按之也。 ▲右第二十七章。此章记齐八政以防淫之制。略举其大端,而其他可以类推也。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天子齐戒受谏。(大,他盖反。恶,乌路反。齐,侧皆反。) “典”,司也。“礼”者,立国之大经大法。“简记”,以简牍记人君之言动也。“讳”者,日月星辰之眚异,国所秘忌。“恶”者,水旱凶札之菑害,可骇恶者也。“奉”,谓有则进闻之君,令修德以弥灾也。皆岁终汇闻之,而王齐戒以受之。盖人主之职,守礼法,慎言动,谨天戒,犹冢宰三司百官之有岁成也。一以百官受质之礼受之,立敬自上,而下莫敢不敬也。 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齐戒受质。(会,古外反。) “司会”,冢宰之属,掌六典以贰冢宰。“成”者,所举行之绩,如今磨勘刷卷之法也。冢宰之所以治百官者,一岁之所行,司会皆勾稽其事效之举废,籍之告于王,听殿最焉。冢宰不自质而司会质者,既所以尊冢宰,抑以旁稽而便于纠按也。“受质”者,王受其成而质正之,因以报下而行其殿最,冢宰受而承之也。一岁之功过,王命之予夺,皆于此焉。故齐戒而受,示省过奉法之意。 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 大乐正司教,故从大司徒。大司寇司刑,兵刑用合,故从大司马。市司财用,故从大司空。“从”者,司徒、司马、司空各以其成质于天子,而三官各因以其成附之而质也。三司既各有其质而又遥领三官,若今钦天监、行人司遥属礼部之类。言“从”,则三司之自以其成质于天子可知。言三司“齐戒受质”,则三官之亦齐戒而受亦可以互见矣。 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齐戒受质。 百官之所司,分职不一,而其大纲则教也、刑也、用也而已。故其成质于乐正、司寇、市,三官各为稽勘,乃以升于三司而质于天子。百官之务繁,故以次质正而后天子听之也。此章所记与《周礼》多不合,惟司会一官则与《周礼》无异。若此类,皆汉之博士酌三代之制而参互成之,为一王之法,不必辨其孰为夏,孰为殷、周也。 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劳,力报反。) “休”,养也。“劳农”者,蜡而饮烝也。“成”,颁成式也。“岁事”,来岁之事。“国用”,来岁之用也。凡质成之典,于岁终举行;今岁之政已登,来岁之事未致,故以其暇行养老劳农之事,与民休息,而预定来岁之政令,以待施行也。 ▲右第二十八章。此章记岁终质成之制,盖亦一道德、齐八政之意。而章末言休老劳农,则以起下章养老恤孤之旨。盖百官之治,岁有恒考,而天子躬敬于上以使莫不敬,则治统一而道统亦一。一岁之成,又莫非八政之绩,一质于王,则守法趋事,政不乱而俗不淫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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