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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丧服小记(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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祔葬者不筮宅。 “宅”,茔域也。《士丧礼》“筮宅”者,为无赐墓者言也。有赐墓者,则从其昭穆而祔,不更筮矣。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 “祔”,祔葬也。祔皆于其祖之下,昭恒为昭,穆恒为穆。公孙而为士、大夫,则就其从祖之域,《周礼·冢人》所谓“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也”。妇人祔于祖姑,亦自为昭穆,公孙之妻亦祔从祖姑,而不敢祔于祖姑之域。祖姑,夫人居前,卿、大夫、士之妻居后也。 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中”,间也。“一”,一世也。诸妾各自为域,不与適乱,亦自为昭穆而祔焉。“亡”,谓无妾祖姑也。间一世而上祔于妾高祖姑,虽有妾曾祖姑,不得祔也。若其昭穆之中从未有妾可祔,虽有妾曾祖姑、妾姑,俱不得祔,而即之为始,以待后来,昭穆必不可乱也。妾皆为有子者而言。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天子之子孙为诸侯、大夫者,墓地在天子兆域之外,不得祔也。士之子孙,虽骤贵而祔于祖之域可也。言“可”者,古未有天子祔士之事,以大夫祔士推之,无不可也。 ▲右第十四章。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为,于伪反。卒,子律反。) 所谓“所从亡则已”也。 宗子,母在为妻禫。(为,于伪反。) 齐衰期之禫者,十三月而禫,十五月而除。非宗子,则母在不为妻禫。宗子之妻,承统而尊,故不以母在厌降。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谓庶母及祖庶母皆可为慈母也。“后”者,谓服齐衰期而以子道为之丧主也。妇人不与男子为昭穆,故可以祖庶母为慈母,然必祖命之。 为父、母、妻、长子禫。(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斩衰、齐衰虽异,其禫月同也。为君斩衰,则二十五月而除,于斯见矣。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妾母”,庶子所生母也。子则祭,孙则止矣。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冠,古乱反。) “不为殇”者,丧如其服,祭则所谓“无后者”也。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此谓诸侯世子及大宗之子以殇死,更无庶弟,求于从兄弟之列以为父后而不得,乃立其从子,以嗣殇者之父,而孙不可承祖以乱昭穆,则仍使承殇后;然虽为之后,以定世次,仍以其殇服服之而不为之斩,以殇无父道也。 ▲右第十五章。 久而不葬者,惟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久而不葬”,谓有故不得葬,逾服外也。“不除”,不忍以吉居殡宫也。“其余”,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未葬则不变葛也。逾年而葬者期不变,逾九月而葬者大功不变,不变以终其月径除矣。葬者主人之事,疚在己而哀不可辍,旁亲不变斯足矣。 箭笄终丧三年。 “箭”,筱竹。“笄”,长尺。“终三年”者,妇人质,有除无变。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绳屦”,治麻为绳以结屦,别于疏屦也。“齐衰三月”者,衰裳绖皆与齐衰期同,而惟屦视大功,盖曾祖视祖而杀,其服当为大功,以一本故,服不可轻,而特减其月,乃因其可同而于屦示同焉。必于屦同者,屦轻故也。 ▲右第十六章。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要,于宵反。去,邱矩反。) “练”,小祥之祭也。“要绖”,葛绖。男子除乎首,故惟要绖,去首绖也。“要绖”“绳屦”,皆练后之受服。犹“杖”者,大祥而后去杖也。视濯,则有司告具,主人往视而去杖。筮日、筮尸,则去杖莅筮,事毕而杖以拜送宾,不以杖临祭,礼也。 大祥吉服而筮尸。 “吉服”者,朝服而缟冠。祭吉礼,筮吉事,故练与祥皆必服其所变除之服。不言筮日者,文略耳。 ▲右第十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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