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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丧服小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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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为,于伪反。) 不命之士,父子同宫,其母虽妾,亦不降而服功,然十二月而除,父在厌之也。父没则禫。 庶子不以杖即位。 此下三言“庶子”,皆冢子以下之通称。为父杖止于中门外,不以即哭位,避丧主也。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適子、適妇之丧,父为之主,则其子与夫不敢以杖即位。庶子、庶妇,父所不主,私恩得伸矣。言“可”者,不命之士,父子同官,仍不得伸也。 ▲右第十八章。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诸侯相朝,遇其大夫之丧,吊之可也。“君为主”者,臣不敢与君敌礼也。子中庭北面,哭而不拜。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 “吊”,谓吊于异国之臣也。“锡衰”,麻之滑易者,十五升之缕而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主人”,所吊者之子也。主君则素弁环绖以受吊。“未丧服”,未成服以前也。皮弁服袭裘。 ▲右第十九章。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养,于亮反。) “养”,侍养之也。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故或无子,必亲属一人为之主养以待其终。“不丧服”者,己或先有丧服,必变之,服深衣,重养疾,避凶也。“遂以主其丧”者,病革将终,则易朝服,已死,袒免三日而成新丧之服也。“入”,谓闻丧而入哭也。虽新丧未成服,己旧有服,则仍其丧服,非为丧主,不舍故服也。“养尊”者,谓所养尊于所服也。“养卑”者,谓所服尊于所养也。 ▲右第二十章。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妾不世祭而有妾祖姑者,或诸侯之礼也。“女君”,適也。“易牲”者,诸侯之妾少牢,不敢以卑牲加于適,易用大牢也。“可也”云者,中一以上祔,正也,弗获已,宁祔于適,必不可乱昭穆。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妇”,兼適妇、众妇而言。“若”,犹及也。夫没则子主之。“虞卒哭”,主于祭妇。“祔”者,祭告于舅之母也。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惟宗子。 “摄”,代为之主也。大夫之丧虽无主,旁亲之士不敢为之主,宗子尊则可以摄矣。小宗摄其五世,大宗摄合族。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兄弟”,主人之兄弟,亦死者之子也。既葬而或吊之,主人必免。兄弟以奔丧至,哀各自致,不为己来,故“不免”。若已除丧而因触生哀,主人既不丧,冠不可纯吉,则免。 ▲右第二十一章。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省,所景反。) 从葬之器,有明器,有祭器,此谓祭器也。“陈”者,设之于庭;“纳”者,藏之于圹。“省”,减也。“多陈之”,以宾客所赠为荣;“省陈之”,务实而不为虚设。二者各有义而非丧纪之大节,君子精义而不执,类若此也。 ▲右第二十二章。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 “家”,奔丧者之家也。兄弟则可自为主,己方有服而殡已去宫,则从己之重,为位于家,不为主人也。“所知”,朋友也。“宫”,故殡宫也。以主人为主,故必先哭于其宫。 ▲右第二十三章。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为,于伪反。) 父则有老者之道焉,即安以尊生可也,惟冢子统尊,则次于外。 ▲右第二十四章。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尊亲兼至,虽仕于他国,必归而以臣礼服之。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下殇”而“小功”,本皆齐衰之服,以殇而降尔。“本”,麻近根处也。小功本牡麻带,今但澡治其莩垢而不绝去其本。“报”,合结也。殇服之麻皆散垂,今则屈其余向上,合而纽结之,以本重降轻,使伸其哀也。 ▲右第二十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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