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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杂记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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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人丧,问与?赐与?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为,于伪反。与,以诸反。) “非为人丧”,谓虽在丧中而不以丧故相赙助也。“问”,遗也。敌者曰“问”,尊者曰“赐”。吉拜,不稽首也。三年之丧,无可暂吉,故必丧拜。期功以下,自可以寻常之礼拜受也。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之。(衰,仓回反。) “遗之酒肉”者,或因疾毁,劝令强饮食也。君子自尽其道而谅人之情,受之可也。“三辞”者,诚不忍食,必以情告也。“衰绖”者,示虽受之而固不可夺也。如此则人之强之者亦且止矣。 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 “荐”,奠也。不敢虚君惠,而己固不可夺也。 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从,疾用反。) “丧者”,期以上之丧也。情尽于亲,不能及人,故不遗人。有丧宜为人所恤,故遗之必受,虽酒肉亦有所用之也。“从父昆弟”,大功之亲者也,自此以下,丧非己主,余情可以及人。 ▲右第二十一章。 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县,胡涓反。期,居之反。) “斩”,思虑断绝也。剡,神志衰削也。志壹于哀,则气象容貌动止云,为之间无不然者。县子此论可谓善言丧者矣。 ▲右第二十二章。 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此节旧本在“十五月而禫”之下,今从陈氏本定于此。衰,仓回反。下同。) “功衰”,谓既练而所受之衰与大功同也。“吊”,吊生者。“哭”,哭死者。“其服”,所哭者之服。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练则吊。(期,居之反。下同。) 此父在为母之丧也。“练则吊”者,其练如三年之祥也。然则三年之丧,祥而可以吊矣。 期之丧未葬,吊于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此节旧本在“不听事焉”之下,今定序于此。) “期之丧”,从服、义服及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己族者。“听”,亦待也。当主人袭敛之际,须待,其事毕而成礼也。“功衰”,谓殇服,由齐衰而降者也。“不执事”,不相助主人敛奠。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小功缌,执事,不与于礼。(与,羊洳反。) “既葬”,己所服者既葬也。“与”,相也。“礼”,谓馈奠。缌,既葬而“不与于礼”者,死者士,逾月而葬也;大夫既葬,缌者除矣。 ▲右第二十三章。 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封与窆同,彼验反。) 此乡人会葬之节也。古者少长相遇,以趋为敬。“相趋”,谓相识而常相会晤也。“相揖”,谓同与饮射,相揖让也。“相问”,谓往来馈问也。“相见”,谓执贽定交也。同门曰“朋”,同志曰“友”,皆兼生死之交而言也。“出宫”,出殡宫,朝祖已,正柩,宾出而主人拜送,遂不复至也。“哀次”,祖道已,丧车外乡,为哀次于庙门,宾出,主人送也。“既窆”,主人赠已,宾退,主人拜送也。“反哭”,宾更吊,吊已出,主人拜送也。“虞附”则反哭而退,待祭而更来与祭也。宾退必因主人之拜送,退则不复再至矣。 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从,疾用反。) 谓送葬也。“主人”,同姓有服之通称。主人送者随柩行,无事焉,吊者必夹柩行相相助。四十筋力未衰,于道执□,于坎实土;五十已衰,从主人反哭而相助虞祭;劳逸各有事矣。言“乡人”者,远宾来会,主人重劳之,虽未五十,可从反哭也。 ▲右第二十四章。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为,于伪反。) “饱而忘哀”,谓饱则嫌于忘哀也。“不正”,尪蹇欲仆也。“不知哀”,神志昏也。“致”,极也。“疑”,犹恐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人食之“食”,祥吏反。) “有服”,下达于缌之辞。“适人”,有故至人家也。“食之”,值食时而留之食也。“党”,同有服者。虽彼服轻已除,情相若,则虽食不忘哀也。 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 “功衰”,斩衰既练之服也。“水浆”,或水或浆,不专饮水也。“酪”,乳熬成者。“不能食”者,体质羸弱不胜淡食也。“可”者,稍食之。 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创,初良反。) “疡”,头疮。“创”,古疮字。按字义当云“首有疡,身有创”,或传写互讹也。内伤曰“毁”,外羸曰“瘠”。“病”,成痼疾也。君子之居丧也,志壹气充,性尽而情顺,故虽毁而不病。若志之不逮,情欲偷而强之哀,则气馁形疲,强者病、弱者死矣。诚不足而灭裂以求名,君子耻而不为,其甚者反以殄生绝祀,不孝之罪,其能免乎! ▲右第二十五章。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于堩。(免,亡运反。) 柩所行道曰“堩”。反哭言堩者,循其从柩之路而归也。“无免”,必着丧冠,以致饰也。 ▲右第二十六章。 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上,时掌反。) 洁清致饰之事,哀则废之。丧祭以事神,可尔。小功、大功终祔,期终练,三年终祥。 ▲右第二十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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