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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同治二年七月二十七


  沅弟左右:

  郭帅与金前司所陈盐务,一一阅过。

  金所虑者,恐难缓第一批之厘。究之盐务变法,无论改何新章,断无不缓厘免厘之理。若概如今日之逢卡抽厘,则不得谓之新章,不得名曰盐法矣。

  余所虑者,却不在缓厘,而在终无实效。盖江西自道光年间,从无销足额引之事,乱后人口减少,即令全食淮引官盐,亦不能销至六万大引之多。况引地被邻私侵占殆尽,焉能一一骤尔夺回?商人凑办三万引之成本四十余万已极不易,二分之利又不足动其涎羡之心。加以引地毫无把握,销售难期畅旺,时日稍滞,获利愈微。商利既薄,则所谓包缴厘金盈余者,皆成拖欠展缓之局。余之所虑无实效者,谓此类也。

  然此时办法,除重税邻私、指岸认运二者,别无下手之处,应即照金君所拟办理。

  黄南坡兄七月在湘启行,节前当可到此,余再与之商定一切,乃行具奏。其泰州招商认运,即可一面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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