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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校释》后序(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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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答书 任公先生: 上星期五收到先生的信和还我的《墨辩新诂》稿本。先生答我的书,也读过了。先生劝我早日整理出版,这话极是。我常说,我们著书作事,但求“空前”,不妄想“绝后”。但近年颇中清代学者的毒,每得一题,不敢轻易下笔。将来当力改之,要以不十分对不住读者的期望为标准。 先生对于我那篇匆促做成的序文,竟肯加以辩正,并蒙采纳一部分的意见,这是先生很诚恳的学者态度,敬佩敬佩。我对于每条帖题的办法,序中似亦申明,认为可用,但不可太拘泥。我在序中提出四条修正的条件,只是要使先生这条方法的应用更为灵动。我将来校改《新诂》时,当参用此法,以副先生的期望。 先生说,“其所以牒经文首字者,正如宋本书之夹缝,每恒牒书名之首一字,初不问其字之为通为僻,能独立不能独立。”此喻实不甚切。宋本书夹缝中亦不“恒”牒书名之首一字。西文古本书每页之末行之下方往往复写下页之首一字,以示衔接,例如: 此例似较切,先生以为如何? 先生论《经上》、《经说上》末数条,于我说的“《墨经》短简每行平均五六字”之说,有所指正。此处先生的误解,实由于我措辞不完密。《墨辩》当初必系上下双行的,此殆无可疑,我说的“每行”乃是单指上行或下行,故下文说“为上行所隔开”。以此计之,每一全行大概足容十一二字。先生所说的“每简三十字内外”与我所说“每行”若干字并无冲突,因为每简必不止一行,古书所谓“错简”乃是全简,如今之倒叶,并非简中一行有错也。 至于此诸条我所以敢合为一条,实因《经说上》末段确是一片连贯的文字,故敢合经文为一条。每行五六字之说乃是解释经文所以分开之故。试看“读此书旁行”五字之在“□无非”之上,可知原书末数排的排列,似与行款有关。 先生举出“化征易也”至“动或徙也”十九字,说“至多亦两简已足,何至分为六简”?这又是先生认“简”为“行”的错误了。 先生的根本主张,说“今直行本上下排相间,应认为《经》文每条界线之唯一标准”。此即向来沿用的方法,我也曾如此试过,但终不满意。后来细读《经说上》的末段,乃断为一条,回看《经文》,亦成一片,然后疑写经者习于全篇“每行成一条”的通例,严守此例,遂将此一条长的《经文》照例写成六截。此乃很自然的机械作用的一种,正不须强为解说。先生以为如何?至于先生举的《经下》诸条的例,似不可与《经上》末条相提并论。《经下》每条以“说在”为例,不易误分,故虽长至二十馀字,亦不至被截作几段。《经上》则不然,全篇体例甚杂,自篇首至“为,穷知而悬于欲也”,约七十五条,又是一种体例;“闻,耳之聪也”数句又是一种体例;“诺不一”以下又是一种体例。这是很容易看出的。因为体例不同,故写者容易以拘于成例而致误,故我们也应该分别研究,不可用一个通则来包括这种种不同的体例。此一层最重要,深望先生注意。 至于先生论《墨辩》究竟为何人所作一段,非一短札所能讨论。况先生认“大乘经典实出释尊”,则我与先生的“立脚点”诚有根本不之同处,虽辩至万言,亦终无合同之日,似不如各存一说以供读者之自择。先生以为何如? 承先生为我的《新诂》校笺若干条,已一一读过,深谢先生的盛意。中有几条,我在《哲学史》里已自己改了,但未加入稿本。如“化,征易也”一条,我在《哲学史》(页二五六)里亦主张不改字,但杨氏谓“验其变易”之说似亦不可从,故我训“征”为表面上的征验。 收到来信之次晨,即赴天律演说,故不及作答。今日匆匆作答,亦不及抄正,乞恕之。 胡适敬上 十,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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