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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校释》后序(2)


  附录一 梁任公先生来书

  适之我兄:

  奉函及所赐《墨经校释序》,欢喜无量。此种序文,表示极肫笃的学者态度,于学风大有所裨,岂惟私人纫感而已。嗣复奉读大著《墨辩新诂》稿本;掸绎终篇,益感共学之乐。除随手签注若干条外,对于尊序所讨论者,更愿简单有所商榷:

  公对于吾所提出之牒经标题公例,谓定得太狭窄,此论吾亦表相对的敬佩。吾之公例所下字,诚不免过于严格。但我终信此公例确为“引说就经”之一良标准。在全书中既有什之八以上不烦校改而得此例正确妥帖之适用。其馀一二,亦引申触类而可通,何为而不用之?故谓时有例外焉则可,谓此例不足信凭,则不可也。其所以牒经文首字者,正如宋本书之夹缝,每恒牒书名之首一字,初不问其字之为通为僻能独立不能独立。如《经说下》第七条第七五条所牒之“不”字,第四三条所牒之“所”字,第三三条第四五条第五〇条第七四条所牒之“无”字,若非适用此例,则其字皆成赘疣。公谓“不应牒出最常用之字”,似非然也。

  《经上》、《经说上》之末数条,吾亦未敢深自信,且自觉有不安处。然于公之所释,抑又不能无疑。第一:依尊说将原文六条合为一条,共为三十六字。《墨经》文极简,《经上》尤甚。其长至十一字者仅两条,馀皆十字以内;其文体纯似几何书之界说。如公所说,则此处忽为说明的文体,与全书似不相应。第二:公所以将此六条合为一条,其理由,谓因“原书短简每行平均五六字,为上行所隔开,误分作六行,故不可读”。

  《墨子》每简若干字,今无可考。然《汉书·艺文志》称《尚书》脱简或二十五字或二十二字;《聘礼疏》引郑注云:“《尚书》三十字一简;”今本《礼记》、《玉藻》错简数处,或三十五字,或三十一字,或二十九字,或二十六字;《汲冡穆传》则简四十字;可见古籍盖以每简三十字内外为中数。则此三十三字,断无分为六行之必要。即合以上排之“化征易也”至“动或从也”十九字,至多亦两简已足,何至分为六简。《经下》之“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一条,亦已二十三字,然不闻分为两行或三行,致为下排所间断(此条在《经》中为最长,假定上下排必同简,则此简合下排之“无不必待有说在所谓”,共三十二字)。

  此外《经下》之上下两排合二十余字成行者甚多。即《经上》之“穷或有前不容尺也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一行,亦已共十九字。彼皆不闻以简短间断,则公所谓因每行平均五六字以致间隔者,恐不合事理。鄙意以为今直行本上下排相间,应认为《经》文每条界线之唯一标准。其今本文相连属者如《经上》之“知闻说亲名实合为”八字,应为一“经”,或为两“经”,尚可以成问题;如《经下》之“物尽同名”至“说在因”三十一宇应为一“经”,或为两“经”、三“经”,尚可以成问题。其馀两排相间者,则条与句之断连,不应更生问题。

  今于原文之“诺不一利用损偏去也服执誽”,将“损偏去也”四字抽出,而以“诺不一利用服”为句;于原文之“法异则观其宜动或从也止因以别道”,将“动或从也”四字抽出,而以“法异则观其宜止”为句。则《经上》发端,何不可以“故所得而后成也体”为条为句:《经下》发端,何不可以“止类以行人说在同异”为条为句?则《经》之系统且紊矣。故公所持“六条合一”之说,吾始终不敢赞成。此亦治《墨经》方法之一种讨论,愿公更有以教之。

  至公之《诂》此条,诚别有妙谛。但“六条合一”之说若不成立,则谛虽妙恐未必原书之意矣。若吾于“正五诺”以下三十五字疑为复衍,细思亦觉其武断。此盖“正无非”《经》文之《说》,但未敢强解耳。

  复次:吾谓此书有后人附加,公之所难,于吾原意似有未莹。公谓:“……因为研究这些书的人很少,故那些作伪书的人都不愿意在这几篇上玩把戏”。吾之《读墨经馀记》固明云:“但附加者仍必出先秦人之手,且为忠于墨学者之所为;非刘歆王肃辈有意窜改古籍。”质言之:则吾所疑附加之人非他,乃公孙龙、桓团之流也。别人诚觉此书难解,研究者少,龙、团之徒固不尔。其诵习之而有所案识增益,实意中事;此非可以与作伪者同科也。《论语·季氏》篇末“邦君之妻……亦曰君夫人”共四十三字,与书文义毫无关系,其必为后人附加无疑;然其动机却非在作伪。

  古书如此类者不少(《礼记·王制》、《玉藻》诸篇皆有之)。吾所谓《经说》有附加者,乃研究之结果,而为有意义的附加,固不容援此为例;但以证明附加与作伪不同,不能以无作伪之故便断为无附加耳。要之吾观察此书,与我公立脚点有根本不同之处。公夺此书于墨翟之手以予公孙龙、桓团,谓此四篇与《大取》、《小取》,皆战国末年同时全部产出。其不认此后更有人附加宜也。吾则谓不惟六篇非同出一时同出一人,即此四篇亦非同出一时同出一人。虽非同出一时同出一人,然却是同出一派。百余年间,时有增饰。故其思想虽同一系统,而微有演变。即文体亦然。《经说下》与《经说上》文体繁简不同,至易见;可以推定下篇较为晚出。

  其上篇文体有类似下篇者,则吾疑为晚出所附加,其非原本也(如“欲□其指”一条,文体确与全篇不类)。故吾对于《经说上》疑为附加者数处,对于《经说下》则甚少也。此问题与“大乘是否佛说”之争颇相类:公夺此《经》以与公孙龙、桓团,是犹谓大乘经典皆马鸣、龙树辈创造,则无附加非附加之可言。我则谓大乘经典实出释尊,而数百年间,递有增益也。吾所谓附加者。其界说如是,愿更察之。

  大著《新诂》已精读一过。虽意见不能尽同,然独到处殊多可佩。其有不敢苟同者,辄签注若干条,附缴。拙稿复勘,所欲改者又已不少;弃于他业,辄复置之;即以呈公之原稿付印。学问之道,愈研究则愈自感其不足;必欲为踌躇滿志之著作乃以问世,必终其身不能成一书而已。有所见辄贡诸社会,自能引起讨论;不问所见当否,而于世于己皆有益。故吾亦盼公之《新诂》,作速写定;不必以名山之业太自矜慎,致同好者觖望也。

  十年四月三日 启超敬复

  (收入梁启超:《墨经校释》,192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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